14. 《梅子林綁票案:「無罪假定」》|1982年,沙田。
「無罪假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獲得辯護上所須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並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有權被視為無罪」(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
不錯,這是文明社會的法律精神與原則,但實際上,它亦是「兩面刀鋒」——有時是天使盾牌,有時是魔鬼兇器,不論無辜者或邪惡者,都可以借用它去挑戰法律。
香港一宗經典案例:八七年魔鬼山兇殺案,警方在三名疑兇引領下,在水底找到一把疑為兇器的「崩刀」,並成功將三人入罪。然而,三人「命不該絕」,最後不但無需在獄中度過餘生,更獲無罪釋放,恢復自由。
原因是:案件上訴至樞密院,法官接納被告被「嚴刑逼供」的辯護理由。只不過,法官在判詞中無可奈何地說:「顯然犯罪者是應該受到懲罰的,但在這結果之外,還有更高層次的原則,就是寧願放走十個犯法的人,也不能讓一個無辜的人入罪。」
明知一個人有罪,仍眼白白看著他逍遙法外,全因「無罪假定」、「公平審訊」都是至高無上,神聖不可侵犯,不能修補的漏洞。八年前,另一名香港的終生囚犯,亦意圖揮動這把尚方寶劍,推翻樞密院的謀殺判決,斬斷了他稱的「冤獄」。
一把似曾相識的聲音
時間推前至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星期二)。
傍晚時份,黎家的客廳飯桌上,擺放著三副碗筷。平日這個時間,一家三口正樂也融融地用著膳,享受著天倫之樂。這晚卻一切都變得不對勁。
餸菜都快冷了,黎氏夫婦卻仍呆坐沙發上,等待著遲遲未歸的孩子,心越來越冷,眉頭越皺越緊。
時間滴答滴答過去,大門卻紋風未動。那個揹著沉重書包,蹦蹦跳跳的熟悉身影一直也沒有出現過。
突然,一個神秘電話響起,驚動了整間屋子,而且把這對父母的心震得粉碎。
「我們帶走了你的兒子!」一把熟悉的男子聲音傳至黎父耳際。但無論如何,他都想不起到底這個人是誰,總之是很耳熟,很耳熟的聲音。
對方要求二十萬美元贖金,換言之是百多萬港元。
「你攪錯了,我只是個貨車司機罷了,我哪裏來這麼多錢?」黎父一頭霧水地說。
「不要報警!」對方嚴辭警告他:「我們本來想綁架你的,但你身邊經常都有很多人,所以我們決定綁架你的兒子。你肯合作的話,一切也好說,我十二小時後再打電話來。」
對於黎氏夫婦來說,獨子德森的人身安全,本來就是無價寶,可是百多萬港元,對於每月只有二千多元收入的黎父來說,實在是難望其項背。
而且,他和太太萬料不到,他們這些住在屋邨的窮等人家,竟也會成為綁匪的目標,否則的話,他們一定不會讓德森獨自上課下課。
黎家幾名親友很快便趕到黎家會合,議論紛紛。一屋子愁雲慘霧,飯桌上的餸菜忽然間變了點綴品,兩夫婦縱是肌腸轆轆,卻已無心下嚥。
「我們帶走了你的兒子!」妻子在耳畔哭哭啼啼,剛才那把冷酷的聲音卻在黎父腦海迴響,零碎的回憶在不斷翻滾。突然,他想起一個人——周淑生。
不尋常的「偶遇」
周淑生,是黎父的一名舊同事。四年多前,他們在同一間公司任職司機,自從各自轉工後,已沒有見面,直至最近一個月,才在街頭碰面。
在茫茫人海中踫上故人,已經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他們之後竟多番遇見對方,前一個月還踫上四次之多。最近一次見面,還只是昨天的事。
當時,黎父並沒有任何戒心,還因為周淑生讓他坐了一程順風車回家,感到高興。期間,他們曾停車,進了一間咖啡室暢談近況。周對他說,他任職私人司機,新老闆十分疏爽,除了底薪之外,每月還額外給他千五元,以備繳交罰款之需,若他沒有被罰款,那千五元便可袋袋平安。
黎父對周找到一份如此理想的工作,羨慕不已,問他是如何覓得這份優差。周對他說,他與新老闆是因一宗綁架案而結識的。事緣,老闆的兒子早前被人綁架,周的一名表兄弟,是拯救肉參的探員之一。後來,這名探員便向老闆推薦,僱用周兼任司機和保鏢。
周淑生的一番說話,當時黎父並不為意,只充滿羨慕而已。但現在回想起來,多次的「巧遇」、對方所說的一切、電話裏那把熟悉的聲線......。
於是,他馬上截了一輛的士,前往彩虹坪石邨,嘗試接觸周淑生。
他不知道周住在哪兒,但他對周載過他的綠色私家車有印象。他在多層停車場內穿梭,踫踫運氣,最後果然給他找到了那輛私家車。
從車窗往內看,沒有周的蹤影,他立即抄下車牌,再作打算。回到家中,已屆深夜,滿身疲乏的他決定與妻子報警求助。
案件由韋格思總督察負責接手調查。這案對他來說十分特殊,因為一般被綁架勒索的家庭都是非富則貴,住豪宅、有工人服侍、名貴房車出入,極少是像黎家那樣一貧如洗。探員向黎父了解一切後,至凌晨四時便掩至周在坪石邨金石樓的住址。周前來應門,但見他眼神迷糊,頭髮亂七八糟,似乎在睡夢之中剛醒來般。周一家四口都被吵醒,包括他七十多歲的母親,三歲大的女兒和一歲大的兒子。
探員大肆搜查他的家和私家車,接著便將他拘捕,向他錄取口供。
置身事外的證據
其後,在天光道警察總部內所發生的很多事情,當中包括周與探員之間的對話,真相如何,已無從稽查。以下版本乃按周淑生其後翻案時的理據作依歸。
周淑生向馬潤憲督察否認與綁架事件有關,又將自己事發當天的行蹤一五一十道出:一月五日清早,他如常買早餐給女兒及送她上幼稚園。然後,他獨自往新蒲崗品茗。
十時許,他折返坪石家中,房署職員還親自上門向他收租。他媽媽上街買菜及接女兒放學,他則留在家中照顧小兒子。
中午,他媽媽接了女兒回家,他便外出。他約了朋友陳少明在旺角奶路臣街「豪門酒樓」,因前一天(一月四日)他借了私家車給陳,所以約對方品茗,順道取回車子。當時還有其他人在場,包括陳的母親及姊妹,和陳的兩名友人。
兩時許,他們品茗完畢。他載陳少明及他的家人前往何文田房屋委員會,事後陳還給他三百元汽油錢。
三時許,他沿著大埔公路前往沙田火炭工業中心接載女友(當時周妻已與他分居,周另結識女友)。
五時許,他載女友前往深水埗看中醫,事後再送她回沙田小瀝源。
七時許,他回到坪石家中,之後便一直沒有外出,直至凌晨時份被警方入屋拘捕。
其後,警方向周說,他的女友已向警方落了口供,相信他真的與事件無關,但懷疑他的朋友陳少明利用他的車子犯案。馬督察之後遞了一張紙給他,要求他讀出紙上的字,內容與「要求贖金」有關,然後錄了音。
警方又要求周淑生回到坪石家中,致電陳少明,約他往豪門酒樓品茗,協助警方圍捕他。周淑生為求盡快脫身,無可奈何地與警方合作。
不知不覺走向死胡同
翌日(一月七日)早上十時許,警方在周身上裝上無線電對講機,吩咐他一看見陳出現,便通知他們。
十二時左右,陳準時赴約,周暗中通報,埋伏在附近座位的便衣探員馬上行動,上前拘捕陳少明。陳見狀反應很大,衝向洗手間逃走,最終被探員用手銬反鎖,拘捕返署。
拘捕陳約三個小時後,韋格思總督察率領一班手下,把周淑生帶往沙田馬鞍山一個叫梅子林的地方。然後,又把他帶到一間石屋前。周看見石屋內一名男子,自稱是這間石屋的屋主。
六時左右,周再次被帶返天光道警察總部,繼續協助調查。
直至九時許,馬督察對周說,陳少明很狡猾,否認借用過他的車子及案發當天曾與他喝茶。馬督察要求他代警方直接「盤問」陳(實質上是想偷聽二人之間的對話,從而套取一些真相)。
在房間中,周淑生和陳起了爭執。陳大罵周淑生沒有義氣,竟然協助警方佈陷阱逮捕他。之後,馬督察又把周帶到另一個房間再落口供。落口供的方法,有點與別不同,不是直接寫在口供紙上,而是需按照探員預先寫好的內容,搬字過紙,抄在白紙上。馬對周說,這些口供都不是正式的,只是借來控告陳少明,而且相信他與事件無關,又保證他,只要陳少明被入罪,他便可以獲釋。
深夜十二時,韋格思總督察及馬督察,把他載到大埔公路附近的赫德傑道住宅區。一部房車停在他們身旁,他看見韋格思與一名叫Uncle E 的外籍人士談話(註:E是該人名字Evans的頭一個字母)。談畢後,Uncle E 轉面跟周說,自己是負責這宗案件的警司,也相信他是無辜的,然後遊說他要跟警方合作,將陳繩之於法,又保證他不會有麻煩,叫他不用害怕。
大派「定心丸」後,馬督察取出一些標準的口供紙給他看,然後告訴他警方不打算把他的口供落在這些紙上,反而只會一如以往寫在白紙上,而且都不會成為呈堂證供,只是作為控告陳之用。
一月八日凌晨二時,回到天光道警察總部後,周淑生落了一回口供後,立即被落案控告非法禁錮罪。翌日九時,他便被帶往北九龍裁判署提堂。周沿途向探員質詢,警司明明答允過不會控告他,何以現在又告他,得到的答案是:那只是暫時性的,只要把陳入罪後,便會撤銷他的罪名。
過堂後,周淑生被押回警察總部,再在白紙上按探員所寫落了口供。警司昨夜所打的「強心針」藥力仍十分強勁,令他仍感到安心,所以即使他已被提堂,仍一直與警方充份合作,深信警方只是「借他過橋」,一切都是控告陳少明的權宜之計。
下午一時許,周被帶到馬鞍山梅子林。周稱,當時警方告訴他,希望他協助他們,令陳少明指出黎德森的藏屍地點。周相信,陳已向警方供認,殺害黎童。
周淑生乃依照警方指示,走近石屋附近的山邊,協助搜索行動,以及作一些錄影程序。之後,他被警員帶到一個斜坡上站立。
「我發現了一些東西。」這個時候,其中一名探員突然煞有介事地大聲呼喊起來。周淑生還沒有看到他發現的是屍體或是甚麼東西,事後便被帶回車子上。
在車內,他目睹探員把陳少明帶到他剛才的位置。同時,探員又要求他用以往的方式,將他們預先撰寫好的口供寫在白紙上。
「你會沒事的。」事態不斷發展,警方「實牙實齒」的諾言在他心底逐漸動搖起來。
下午四時許,他又被載到沙田大圍,然後沿大埔公路載返九龍塘。沿途,他們在多個位置停車,好像是要找一些東西,但又毫無發現。 後來,在其中一處找到一小片黑布,便前往大圍用膳。
晚上九時許,他被送往旺角警署羈留。
這兩天,對他來說,彷彿特別漫長,而且他隱隱感覺到,還有更漫長的黑暗在迎接他。
兩人犯罪一人擔當?
翌日(一月九日),報章刊登了十四歲男童黎德森被撕票的消息。他的屍體被埋在梅子林一處距離小路約三百米的兩棵小樹間,身上只剩下白色內衣褲,校服已不知所蹤,全身有多處瘀傷,面及頸部尤其嚴重,整隻眼睛也發黑,面龐皮膚充血,法醫相信死者是遭人勒斃。
而且,死者身體左邊,有一條長長的損傷痕跡,顯示他生前曾奮力掙扎,被人在地上拖曳一段時間受了不少折磨。
黎氏夫婦對於獨子不明不白地慘死,自然是傷心欲絕。黎父認定周是兇手,他回想起以前曾告訴過周,自己在美國有一個很富有的親戚,打算用幾千萬在國內投資,而且會找自己幫手。他推測,周因此向他的兒子埋手。
一月十日上午,惡夢終於降臨在周淑生身上。馬督察向他說,陳少明的口供指證他參與撕票,所以將會控告他謀殺罪。
周感到形勢不妙,立即要求會見 Uncle E 警司。但馬督察等繼續向他保證,那只是「暫時的罪名」,成功把陳入罪後,他便會被撤銷控罪。其後,他被帶往天光道警察總部,仍半信半疑地在 Uncle E 面前簽了兩份認罪的文件。
之後,他與陳少明同時被控拐帶勒索及謀殺黎德森兩罪。
在荔枝角羈留所等候上庭的周淑生,終於放棄了他與警方的合作態度,轉而向廉政公署投訴警方的種種違法行為。
他投訴,探員多次以不正當手段套取口供,況且他的女友及母親早已為他提供「不在場證據」,警方仍堅持將他落案。廉署將投訴轉介警察投訴科,最終不予受理。
另一邊廂,陳少明亦向警方提出「時間證人」,證明他沒有參與綁架。但後來,他的所謂親友「證人」,在警方追查下,承認說謊,更因此被檢控防礙司法公正。
一九八三年八月廿五日,周淑生與陳少明被送上高等法院,各被控一項謀殺罪及一項非法禁錮罪。
但最終,周淑生不單並非如警方所說,只是一條橋,過河即拆,一旦陳少明入罪,便功成身退,反之,他把自己弄得一身蟻,成了案中唯一的被告。
事緣陳少明在「案中案審訊」(俗稱「打口供」的時候,成功推翻警誠口供。在口供自願性成疑及缺乏人證物證下,陳獲當庭釋放。至於周淑生,則需孤獨地繼續面對另一次審訊,因代表律師完全沒有向法庭提出反對他的警誠口供。
他像一隻鑽進牛角尖的螞蟻,不知不覺中,前路越走越窄,環境倍加昏暗。
周淑生的認罪口供,前後共八份,內容詳盡且過程令人震驚:
初時,他只承認致電黎父勒索。其後,他坦認事發當日早上與陳一起將黎童挾往梅子林,更透露他們曾在該處附近選定藏參石屋,未料將黎童帶到石屋時,卻發覺大門上鎖。
不得要領之下,男童竟又認出他是「生叔」,於是他掌摑男童,逼令他不可向人洩露真相。然陳為免後患,決定殺人滅口,其後,他目睹陳虐殺黎童後,將黎童的衣服脫去,然後獨自載著黎童屍體離去。直至下午,他相約陳在酒樓及取回車子時,陳告訴他已把屍體埋了。
同年九月七日,聆訊展開。周淑生以辯方大律師不盡責為由,曾強烈要求撤換大律師,但被法官所拒。
警方證人上庭接受辯方問話。負責替周錄取口供的馬潤憲督察,在庭上聲稱於一月八日當天,在周的帶領下「第一次」前往梅子林。 另一名沙展的口供則有所出入,表示一月七日當天,已帶過周前往梅子林。(這版本與周的版本脗合)
兩名證人口供明顯矛盾。但周的辯護律師,並沒有向周提問是否願意親自站上證人台作供,最後周淑生緘默應訊,喪失寶貴的自辯機會。經過短短四天的審訊後,周被判兩項罪名成立,分別被判死刑以及十年有期徒刑。
這個判決,對周淑生來說直如晴天霹靂。「你會沒事的!」警方的糖衣外殼脫下後,剩下的只有苦澀的滋味。
話雖如此,陳少明與周淑生,顯然只有後者認識黎童的父親,案件倘如周所述,他是毫不知情,絕無參與,那麼陳少明,在茫茫人海,又何以會選中黎童,作為綁架對象?再說,黎父在電話中認出周的聲音,又該如何解釋?
周淑生,是冤枉?還是罪有應得?
絕望中的一線生機
同年十月,周淑生申請上訴,理據為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有關「合理疑點」的定義,更未有向陪審團提出「誤殺」的可能性,令陪審團對他產生偏見;上訴庭拒絕其申請。八三年二月,他再上訴英國樞密院,同樣被拒絕申請,沒有扭轉他的命運。
八三年十月,周被改判終生監禁。獄中的他,一直高呼冤枉,沒有放棄翻案的機會,他的父母亦不斷為他奔波,但多次的努力最後都落了空。
直至一九九五年十月,已四十多歲的周淑生終於在伍兆榮律師的義助下,燃點了新希望。伍向港督彭定康提交了多項上訴理由,包括警方沒有向辯方披露重要文件,顯示警方早在「發現屍體」前已帶周前往梅子林、原審代表律師對他存有偏見、律師未盡全力、警方用不正當手段套取口供等等,造成不公平審訊。
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警方隱瞞重要資料。在拘捕陳少明後幾小時,探員便帶周前往梅子林,明顯地是已經得悉藏屍地點。第二天,他們又再帶周到同一地點,進行錄影與搜索行動。這一次,警方高調向傳媒宣佈,稱找到黎童的屍體。觀乎種種跡象,警方可能是先從陳口中得悉屍體所在,然後翌日才把周陳二人一同帶到梅子林,造成周陳帶領警方尋找屍體」的效果,令周成為「同謀」,請君入甕。
結果,港督接納了上訴要求,特許將此案發還上訴庭再處理,成為香港史上第四宗因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獲港督發還重審的案件。
然而,本具翻案成數的重審,在最後關頭,出現了變數。據說,身陷囹圄的周淑生臨開審前,突然「改變主意」,承認參與綁架及目睹殺人經過,希望能夠「改認」誤殺罪。
周的如意算盤,是基於法庭一旦改判他較輕的誤殺罪,已捱過十四年監禁的他,有機會「即時出獄」。反之,通過正式重審,能否洗脫謀殺罪,仍存在一定風險。
如此「巨變」,開審時,以上所有辯護理由皆作廢。上訴理由只「收窄」為「原審法官引導錯誤」、「沒有向陪審團提出誤殺的可能性」兩大點,與原來的辯護理由——「被告完全沒有參與案件」——差天共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案件在高等法院重審。上訴庭三名法官認為,讓陪審團考慮誤殺裁決,並非必然,需視乎不同案情而定。周給予警方的供詞,並無顯示非自願錄取,且提到目睹陳在事發時如何把男童的頭撞往地上,如何大力箍緊男童項頸,令他窒息等情節,足以想像陳是蓄意令男童死亡。而周淑生,則乃罪無可恕的「幫兇」。
辯方反駁,被告只是綁架勒索,並沒有意識到同黨陳少明真的會殺死男童。況且陳的警誠口供已被推翻,沒證據顯示陳有謀殺意圖。
上訴法官則認為,驗屍報告顯示黎童頸部軟骨碎裂,可見當時所施暴力嚴重。周的口供,聲稱目睹陳勒頸動作維持三分鐘,可見陳有殺人意圖;周身為同謀,即使沒有直接殺死男童,在法律上仍需負上同等責任。
結果,上訴庭維持原判,周淑生錯過了翻身良機,隨囚車返回石壁監獄繼續服刑。據聞,他的所作所為,令誠心義助他的律師們甚為氣憤,大律師麥高義更公開斥責「他是個可憎的人,欺騙所有人博取上訴」。
事過境遷,大局已定,周淑生入獄已達廿二年,仍死心不息,在獄中寄出書信,堅稱無辜,控訴當年如何受到不公平審訊,翻案時又如何被律師戲弄,撤回原先的上訴理由,最後導致他喪失寶貴的翻案機會云云。
他還引用英國著名冤案《因父之名》電影中無辜者的名言:「真正的地獄,莫如將一個無辜的人投入地獄」,以自侃身世。
綜觀案情,周淑生完全沒有參與案件的可能性極低,是否需要負上謀殺之刑責,在未有全盤「真相」前,則難作定論。「有罪」還是「無辜」,人在做,天在看,難逃天國的最終裁判。
摘自:危險人物系列《撰文。翁靜晶》(註:部份用詞衍字經站長潤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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