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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公仔頭肢解烹屍案》|1999年,尖沙嘴。 《下》

同居男友道「亡妻」身世
         樊敏儀的吳姓同居男友(廿六歲)緊接劉女出庭應訊。他說九六年五月初邂逅樊時,她在旺角一間卡拉OK夜總會當「舞小姐」,其後兩人共賦同居,住進葵芳一個公屋單位。雖然兩人並沒正式註冊結婚,但吳在庭上一直以「太太」稱呼樊。
         他憶述,妻子早於九七年偷去首被告四千元及一個名牌打火機,久久未能還清。至九八年初,吳與首被告達成協議,共還欠債一萬元,每月攤還二千元。
         當時,吳只依靠六千多元綜援金過活,樊亦懷有身孕,快將臨盆。還債兩期後,樊便因要生孩子,沒法子工作,一度拖數。
         九八年五月,代首被告收數的次被告上門追債。吳因沒錢在手,次被告便提議要樊女向她工作的卡拉OK借錢,並帶了她離家,一去便兩天。兩天後吳去卡拉OK尋妻,遇見首被告,首被告說她妻子已答應償還三萬元,每月攤還五千。
         吳在九八年十月因藏有「冰」毒被法庭判入戒毒所。最後一次與妻子見面,是九九年二月十三日,當時她到喜靈洲戒毒所探望他。四日後,她在家中被人帶走。直至四月中,吳被釋放回家後,樊女已音訊杳然。當時他誤以為妻子與別人私奔,一怒之下並沒有追尋她。
         他承認,妻子曾有食「冰」習慣,但懷孕後已停止。

審訊第十天:冷氣槽上的皮影戲
         是日,另外兩名證人被傳召作供,將案情掀至另一高潮。一位是仍居於涉案單位樓上的黃姓男住客,另一位是負責檢取證物的科學鑑證主任。
         黃指出,一直知道樓下一層有些男女居住,有時又會有陌生人在樓下單位門外逗留。
         九九年四月中,他曾於深宵聽見樓下傳來一把女性聲音,至少呼喊三次:「不要打、救命呀、不要打!」其中還夾雜著多過一名男子的粗口罵聲、物件撞牆聲及電話響聲等。
         黃表示,事後他因樓下樓梯堆積大量垃圾,致電消防處投訴。他隨消防員到樓下單位,見到次被告出來交涉。之後一兩日,他又見到樓下有人從窗口扔垃圾落街,當中包括一張蓆。
         翌日,他約在晚上七時回家,當他在後門廚房煮食時,看見樓下尾房亮看一盞很光猛的電燈,將房內的情況映照到對面大廈的冷氣槽上。他見到一個黑影,不斷重複舉起手、然後落下,之後便傳來「嘭」一聲,就像手掌打到枱上般的聲音,一直持續半個至一個小時,隨後便飄來一陣臭味。
         「從未見過對面冷氣槽有咁大個人影。」好奇之下,他立即拿起新購置的攝錄機拍下人影,可惜後來去旅行時卻將錄影抹掉。
         翌日,那股臭味愈來愈濃烈,數天後仍未散去。黃以「腐肉、死老鼠般、比垃圾味更強烈、絕不好受」等字眼形容該股味道。
         黃先生看到的「皮影戲」,似乎是手起刀落的碎屍情節......。

審訊第十一天:永遠成謎的死因
         接著,科學鑑證主任鍾偉華作供時,將案發單位蒐集到的有關證物,一併呈堂,包括懷疑曾用作分屍和烹屍的鋸、鉗、冰箱、火水爐、石油氣爐、金屬煲及瓦煲等。
         全案的關鍵證物——「吉蒂貓美人魚」毛公仔——亦於此時在庭上首次曝光。它被一層層透明膠袋封好,當負責案件的督察開始用剪刀剪開膠袋時,一陣酸臭的異味湧出,庭上各人包括陪審員及法庭職員都不其然要掩鼻擋臭。
         剪開膠袋後,一隻骯髒不堪、佈滿霉點的「吉蒂貓」終於亮相。督察找出「貓頭」,然後用雙手捉著貓耳朵,展示給控辯雙方及陪審團觀看。由於貓的一側頭部及上半身已被割開,所以當它被展出時,有一、兩團棉花從貓內跌到地上,雪白的棉花與全身骯髒的貓形成強烈對比。
         鍾偉華又指出,發現的煮食器皿中,盛載著有生物腐化跡象的啡色液體,其中一個瓦煲更佈滿蟲繭幼蟲。
         他稱,頭骨及內臟顯示出有人曾被肢解。從單位檢獲的鉗、袋、被鋪等物品可能曾用作處理屍體。
         死者頭骨,由法醫官潘偉明呈堂。潘法醫供稱,九九年五月廿六日,他檢驗一個遺失了下顎的頭骨。殘缺的頭骨呈黃色,顯示曾經過高溫處理,部分更有溶化跡象。憑此頭骨,可以確定死者是一名年輕的亞裔女性。
         潘續指出,女死者的死因,有三個可能,包括(1)受到他人毆打、(2)頭部受傷或(3)服食過量藥物。檢驗後得悉,女死者的鼻及耳分別出血,可能是死亡時氣管內血管破裂所致。
         他指,現場搜得的內臟經已嚴重腐化,部分內臟又黏在一起,故此難以分辨個別器官。基於沒有足夠資料,他未能確定女死者的死亡原因,亦不能確認她有否服食「冰」。
         潘解釋,「冰」毒水溶性高,內臟浸在沸水中一段時間,已不能測試出有否「冰」之含量。
         主控官提問,若一名女子被三名男子一齊毆打,會否造成死亡?潘答道這要視乎當時打的力度及傷勢而言,他不會妄下判斷。但他在庭上量度過水喉通的硬度及重量後認為。若使用這些水喉通毆打別人,可以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潘表示若非專業法醫人士,剖開一具人體是相當困難。從現場撿獲的一柄刀及兩柄鋸,他認為後者為剖屍的最理想工具,雖然剖屍者未必是專業人士,但只要剖屍時用力切割,便能達到效果。以現場撿獲的瓦煲大小估計,死者的脊骨、腳骨及大髀骨須被切開多截方可放入煲內烹熟。
         潘法醫不斷接受控辯雙方盤問,提及不少解剖的知識,有如在庭上進行一堂「解剖課」 。
         他表示,若死者生前身體狀況無恙,但翌日即發現死去,有可能顯示死因是吸食過量藥物,但他並不排除,若有其他累積因素,如身體受創傷或感染等,也會導致死亡。
         他又指出,若把人頭放於煲內煮沸,只會令肉塊較為容易切割,但不能把肉煲至溶化。人的頸部與脊椎骨相連,該位置是十分堅硬的,若要把頭部切下來,是需要很大的力度。死後不久進行解剖,不會有強烈的屍臭味,但若然在解剖時把腸臟一併取出,便會有很難聞的臭味。

審訊第十二、十三天:「阿祖」:「我後悔將一個女人整死!」
         接下來的審訊,開始進入被告答辯階段。三名被告的口供,都將自己在案中的角色盡量淡化,為求令自己的刑責減至最輕。次被告「阿祖」在警署錄取的口供影帶首先在庭上播出。
         「我冇殺人,我冇做過乜,唔關我事!」在錄影中,「阿祖」激動地否認殺死女死者,又指自己真心悔改,才向警方自首及和盤托出事件經過。
         他透露,自己因欠下「阿樂」(首被告)金錢,才會照其吩咐到樊的住所,帶她到案發單位。他曾要求「阿樂」給他酬勞,但「阿樂」表示需待樊還錢後才能給他酬金,又吩咐他要好好看管樊,不要被她走掉。
         他說,他只是負責找尋樊及使她歸還欠「阿樂」的款項,不知道事情會弄至這種地步。
         他曾見樊遭其餘兩被告拳打腳踢,「阿樂」更「打得好犀利」。他說他想制止他們,便說「夠啦,唔好再打,再打出事啦!」不過,他們仍舊毒打樊,而「飛仔」的女友劉女,則站在一旁笑。
         「飛仔六第三被告三日燒熔一個一點二五公升的汽水膠樽後,把整個膠樽放在樊的腳上,然後加上豉油、茄汁。「飛仔」其後再拖她入房,用水喉通繼續打她。樊的嘴唇給打爆,不斷流牙血。
         他承認曾因希望女死者能快些還錢而打她,但只是「摑佢幾巴」,對她說羞辱的話以及把醬油倒在她身上。
         他表示,早在死者逝世之前,他已離開了案發單位,返回自己屯門的寓所。回家後數天,首被告「阿樂」致電給他,要求他回到案發單位「睇實佢(樊)」,於是他才回到上址。隨後,第三被告「飛仔」又致電告訴他樊死了,並指她是發燒病死。
         到達單位後,「阿樂」及「飛仔」從房內搬出一個雪櫃,打開後他見樊被藏於雪櫃內,用三張被褥包裹著。他掀開被褥後見到樊屍體發脹,有屍臭味,整個人都嚇呆了,六神無主。其後,「阿樂」吩咐他與「飛仔」把女死者抬往浴缸。
         他們開水喉替屍體沖洗。「阿樂」叫他將女死者的衫褲解開,並給他一把十四吋的麵包刀,命他割開死者的肚皮,將血放出。他當時感到非常害怕,只敢用刀向樊的屍身上觸碰數下,當看見她肚內的腸湧出後,便立即放下刀及脫下手套,不敢再有所行動。
         其後,他見「阿樂」口啣著香煙,輕鬆地從樊的頸下直鋸到肚放血,但血太臭,需要不時用被蓋著。他用鋸取出死者的腸、肺及其他內臟,並命「飛仔」及他用多個膠袋將內臟放入。
         然後,「阿樂」再鋸開樊的胸、心臟及雙手。
         「雙手一定要分開入袋,唔好放埋一齊。」彷彿很專業的「阿樂」還不忘叮囑他們。
         「當時我心裡一寒!」他感到「阿樂」肢解時像吸了「冰」,加上幾天沒睡,精神太過緊張,不停地鋸......幾近變態。他還扯著樊的頭髮自言自語說:「同妳整返靚靚!」
         他形容對方肢解得興高采烈,把樊的頭鋸下時,還表現得得意洋洋。然後他把頭放進一個兩呎乘兩呎的尼龍袋內,連同其他屍肉放進雪櫃,容後再烹。
         他稱曾多次阻止首被告繼續肢解,對方卻不滿地回應說:「你哋玩就得,我玩就唔得!」
         「當時我已經崩潰!」阿袓稱。過了一段時間,他借故離去。當他從屯門返回單位時,「阿樂」命他和「飛仔」將肉煮熟,餵給流浪狗。
         另外,他又稱曾經看見樊與「阿樂」在房間內傾談及吸食「冰」。
         「我係真誠真意懺悔......我唔想將件事攪到咁既田地......我懺悔將一個女人整死。」阿祖說。
         「最錯就係聽佢講。」他又埋怨首被告。事後,他感到極大壓力,於是聽從父親建議自首。
         法官阮雲道提醒七男陪審團,這份呈堂警誠供詞只是次被告的口供,並不能用來指證首被告和第三被告。陪審團在聽取過全案證供後,確定次被告在事件中扮演何種角色後,才可將該份供詞作補充判案材料。


審訊第十四天,「飛仔」:「大力得滯唔覺意打死佢!」
         接著,法庭播放第三被告「飛仔」的錄影口供,讓陪審員聽聽他的自白。
         他稱,「阿樂」是他在黑社會「和勝和」的「大佬」,九九年四月初,他奉命帶女死者到案發單位,並毆打她,又承認因貪玩而以燒熔的飲管滴在她腳上。
         女死者死前一晚,「阿樂」在睡房吸「冰」後,故意遺下毒品,引誘樊偷食。果然,樊真的吞下「冰」,於是他和其餘兩名被告便向她拳打腳踢。
         她倒在地上痛苦呻吟,三人以為她「詐死」,未有理會。不料翌日,卻發現她全身僵硬死去。
         其後,「阿樂」吩咐他及阿祖將樊的屍體抬進浴缸肢解。阿祖一刀刺向樊肚,湧出一股臭味,而他則因受不了往嘔吐,沒有目擊肢解過程。樊的屍體被「骨還骨、肉還肉」的分裝進膠袋內,再藏進雪櫃。
         翌日,他們三人從樓下借來火水爐,在「阿祖」的睡房內一次過動用四至五個爐烹屍。「阿樂」與「阿袓」將連有頭部的骨鋸開,由於過於「核突」,他們用被單蓋著屍體的頭部,其餘部分鋸成小件烹煮。
         單位霎時間變了一個「烹屍工場」。「飛仔」說他負責搜出全屋垃圾,混和煮了的屍肉,分成五、六袋,看準垃圾車駛來時棄掉。
         期間,突然有警員到涉案單位樓下,調查一宗強姦案,他慌忙間把藏有心臟、肺及肝部等器官的膠袋,亂棄於窗外的簷篷上。
         此外,由於頭骨大大,不方便棄掉,他心血來潮,將屋內的毛公仔拆開,把頭骨塞在裏面,再塞回棉花用線縫好。不過,他們後來卻忘了把它丟掉,到想起時又不敢再返回上址,結果一直把它遺在現場。
         「飛仔」又承認,三人「大力得滯唔覺意」打死死者,他表示曾經用水淋死者,測試她是否真的死去。
         在播放有關重組案情的錄影帶時,突然出現了一件怪事。畫面正播著警方給「飛仔」一個吹氣裸女公仔重組虐殺死者情形,當影著陳屍位置時,畫面突然終止,只有被告與探員對話的聲音部分。這件小插曲,令庭上霎時引起一陣哄動。

審訊第十五天至二十天,「阿樂」:「一切都是意外!」
         曾有七次刑事紀錄、成為眾矢之的的首被告「阿樂」 ,接著出庭自辯,講述他的版本。
         他指,在樊死前一晚,他曾目睹她拾起一些「冰」毒吞進肚裏去。他勸止不果,樊突然昏倒,不省人事。他以火灼她的腿,測試她有沒有反應,豈料翌晨她便死掉。
         他自辯稱,自己從沒正式加入黑社會。他於九七年認識現任太太,育有兩名兒子,曾任職賣報紙、雜誌批發及旺角色情別墅收銀員。
         九七年,由於太太的女友樊經常到他工作的別墅「出鐘」及吸食「冰」,故他與樊亦開始稔熟。後來,樊因祖母入院,竟在別墅內偷去了他的現金及打火機共八千元。此後,他便不斷向樊追回金錢,但樊一直未能償還。
         他否認命令其餘兩被告將死者帶往案發單位,反而是次被告因為樊不肯還錢,提議帶樊前來商量還錢方案。
         他表示,在樊被禁錮期間,自己只有兩次掌摑及辱罵她,但卻時常耳聞目賭「阿祖」及「飛仔」毆打她。他經常責罵二人如此對待樊,又用藥膏替樊敷傷口,希望她快些痊癒及離開該單位。
         他又辯稱,沒有人提出要殺死樊,更沒有人計劃要對她造成嚴重傷害。樊死前因服食過量「冰」而暈倒,他與「飛仔」把她放在床褥上,讓她睡覺,不料翌日便發現她手腳僵硬,沒有了呼吸。
         當晚,樊的屍體開始發臭,於是他與「飛仔」便合力將屍體放入雪櫃以減少臭味。至於後來將屍體分屍,全是「飛仔」的主意,跟他無關,他只是同意這個做法而已。
         「阿樂」的代表大律師麥大狀,只交代他承認阻止合法處理屍體的控罪,對肢解屍體的過程隻字不提。
         「阿樂」接受控方盤問時承認,他確是肢解樊屍體的主要操刀人,但否認指揮另兩名被告肢解屍體。
         據他所述,由於浴室的面積太小,三被告需輪流剖屍,歷時十句鐘。因屍體太臭,「飛仔」受不了,轉由他及「阿祖」兩人負責剖屍。他否認他在鋸屍體頭部時感到興奮。
         被質疑為何當樊偷去他八千元財物時,不即時報警?他辯稱是因為當時只希望她盡快還錢,不料對方一直拖欠,才逼於使用武力。
         本來,只要女死者還清債項,他便會讓她離去,但由於「阿袓」燒傷了她的腳,惟恐被人發現其傷勢而惹麻煩,故他才逼於要將她留在單位內,想不到最後她卻在單位內死去。
         「飛仔」的代表律師安大狀直斥「阿樂」欲減低自己角色在案中的重要性,誇大證供,將責任推到其餘二人身上。
         「阿樂」否認是兩名被告及特赦證人中的首腦,「阿祖」及「飛仔」亦非聽命於他。
         他辯稱,假如自己是領導人,就不會動手分屍,大可吩咐其他人行事。他解釋其他人聽從其說話,可能只是基於他的年紀較大而已。
         他又反指「阿祖」才是真正的黑社會成員,在「阿祖」的介紹下,他才能入住涉案單位。
         控方則抨擊他在庭上透露恐怖的分屍過程時,仍神態自若,沒有絲毫內咎、後悔之意。
         負責案件的高級督察張晚成作供時表示,首被告被警方拘捕時,曾表示兇案「不過係意外,我哋唔係有心攪成咁。」並且央求警方不要拘捕他的妻子,因她跟事件無關。
         張督察又表示,女死者於九七年有兩次藏毒紀錄,只罰款了事,其中一次涉及「冰」毒,但份量很少,相信是自用居多。
         「阿樂」的一名友人,代表控方出庭作供。他正是居於兇案單位樓下、因牽涉在一宗強姦案中的吳允明。他因企圖強姦罪被判入獄五年零四個月,正在服刑當中。
         他供稱,他曾在兇案單位內目睹女死者四度被「阿祖」及「飛仔」毆打,但從沒有看見「阿樂」打她,反而親耳聽到「阿樂」勸他們不要再打女死者。他又曾看見女死者的的手腳起水泡及傷口含膿。
         九九年四月十六日,「阿樂」曾下樓找他,當面告之樊敏儀的死訊,又表現得很徬徨,說不知應該怎辦。當時,他建議對方報警。但「阿樂」堅稱樊的死與他無關,恐怕報警會累及妻兒。

審訊第廿一天至廿二天,「阿祖」:「我不知不覺受人控制!」
         「阿祖」緊接「阿樂」在庭上自辯,替自己開脫之餘,對「阿樂」作進一步的指控。
         他直認自己是黑社會會員,而「阿樂」則是自己的「大佬」 。
         他又承認曾把燒熔的飲管滴在樊的腳上,原因是他當時正與女朋友吵架,心情很差。
         他形容,樊被虐時是展露笑容的。但他事後感到後悔,於是帶樊到樓下單位洗澡,並給她衣服替換。
         他強調,自己無殺過人,無煮屍和鋸骨頭,只曾在樊肚上劃了一刀,便已嚇得要死,還柙監房看管期間,還需接受心理輔導,顯示事件給他頗大陰影。
         「阿祖」曾因盜竊罪坐監十五個月,有多次案底,他表示於九八年認識「阿樂」,當時「阿樂」曾贈送火機及金筆給他,但其後,「阿樂」卻向他索還禮物的金錢,令他變相欠下對方一筆債項。
         他表示樊被禁錮期間,三人絕無計劃及協議將她殺死,但承認曾商討過逼她出鐘賺錢。他曾聽「阿樂」說不會讓她在家中過得舒服,故要她長期藏身在衣櫃內。
         「阿祖」稱,他曾向樊提過,不理她用甚麼方法,「出去做都好」,總之希望她盡快把錢還清,離開那裏。他又表示,相信如果決心要走,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可能是她自已想留下吸「冰」。而「阿樂」到後期亦承諾,只要樊不再撕掉腳上的焦疤,待她痊癒後便放她走。
         他指「阿樂」切下死者頭顱時,越切越興奮,並說「乖呀,唔好郁,同你扮番靚靚吓」,而當時死者全身的肉已被切去,只剩下一副骨頭。阿祖稱當時「阿樂」已失控,用刀不停鋸頭。他亦嘗試過制止他,跟他說「好喇,唔好再搞佢個頭啦!」
         「阿祖」又供稱,不知不覺間受「阿樂」控制,相信若不遵從他便會被打,所以終日留在涉案單位內看管樊。直至出事後,他細想下才恍然發現自己一直受「阿樂」影響,感到極度後悔。
         「阿祖」的父親亦出庭為兒子辯護。他指,九九年四月二日是「阿祖」生日,家人一定會替他慶祝,故肯定他不在單位現場,又強調四月一日至二十日,,亦即樊死亡期間,阿祖每晚均有回家睡覺。
         任職的士司機的梁父在庭上堅稱,他到法庭作證是盡市民責任,並非幫兒子找藉口脫罪。

審訊第廿五天、廿六天,「飛仔」:「當佢係犯人好好玩!」
         「飛仔」自辯時憶述,「阿樂」沒有指使他打樊,毆打樊是因她不斷撕掉腳上的痂,對她的折磨是出於自然,覺得把對方當作一個犯人及「人肉沙包」 ,獲得很大的快感。
         他更首次披露,曾逼樊直立身體,自己爬上椅子跳下「凌空飛踢」對方。但他聲稱樊死前一晚,他們沒有毆打她,而「阿祖」亦不在單位內。
         由於樊的屍體發臭,加上樓下單位有警員在查案,「阿樂」為怕東窗事發,建議肢解屍體。他否認曾建議將屍體「切成一塊塊沖落廁所一 而且表示沒有膽量煮死者的頭,亦沒有撈過給女友看。
         當樊死後,他曾想過自己有份弄死她,又感到「對不起她一 曾與女友一起拜祭她。
         主控官質疑他在警方的口供中稱,女死者死前一晚,曾被他與另兩被告毆打,現在卻矢口否認,很可能是他與首被告商量後,在後者的指使下才改口。
         「飛仔」辯稱,自己只是一度思維混亂,並不是有心說謊。

雙方結案陳詞:被打死還是吸毒死?
         樊的死因,是全案的關鍵所在。若能證明她是遭被告毒打致死,被告的謀殺罪名便能成立,否則的話,極其量只能判誤殺罪。因此,在結案陳詞時,辯方大律師亦集中說服陪審員,被告並沒有直接導致樊的死亡。
         代表首被告的麥大狀強調,沒有實質證據證明樊被人毆打致死,首被告只踢了她五十下,頂多令她身體瘀傷,不會致命。毆打死者,旨在警告她快些還錢。
         他又指出,水喉通並非致命的危險武器。況且,普通人是有忍受痛楚的能耐,即使被毆一段長時間,亦不會喪命;情況一如,戰俘受到毒打拷問,始終仍可撐下去,不會倒斃。故此,樊喪命的真正原因是服食過量「冰」,因她是癮君子,有吸「冰」習慣,而她過往的藏毒案底,是最佳証據。
         次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莆立新亦認同樊確實是吸食「冰」毒喪生。不過,他亦指出,就算這是真正原因,首被告仍須負上刑責,因為他故意把「冰」放在房間作弭,引死者偷食。
         由於傳媒對案件的鋪天蓋地報道,辯方一直深怕某些恐怖案情的描述,會對被告構成負面影響。因此,代表第三被告的安大狀陳詞時,鄭重提醒陪審團切勿受到新聞界的渲染式報道所影響,也不要受市民對事件的評論所動搖,應根據自己在庭上聽到的每一句說話,作出公正判斷。死無對證,三名涉案被告,是否可以獲得公平審訊,均是陪審團必須關注的重要事情。倘若有疑點,便不能判被告有罪。
         他指,第三被告事發時只得十九歲,因聽從「大佬」吩咐而虐待樊,他與樊無怨無仇,根本沒有毒打楚的動機。
         而且,控方特赦證人劉女,憶述十八個月前發生的事情,準確性成疑,陪審團不應盡信她的說話。他誽.除了法醫官的證供是完全可信之外,任何控方證人的說話均不能毫無保留地接納。
         女死者喪生前十多小時,沒有人見過房間發生了甚麼事,特赦證人也表示樊喪生前一日,表現正常,無明顯疾病或傷口。由此推想,三名被告並無做過一些嚴重傷害樊身體的事,相信樊是吸食過量「冰」致命。
         辯方結案陳詞完畢後,到主控官魏富達陳詞。他辭鋒鎲利,緊握拳頭,逐一擊破三名被告證供的疑點和矛盾之處,大膽表示辯方所指死者乃死於意外的說法,是一個十分荒謬的笑話,又列舉各被告口供的矛盾點,直斥他們謊話連篇:
(一)死者只因過量服毒而意外身亡,三被告何不致電死者家人或報警,反而耗費心神分屍?故證明死者根本是被他們打死的。
(二)死者死後,三人曾一起商議,並聯手進行歷時十小時的處理屍體過程,實難令人相信這是死者「意外」死後所作的舉動。
(三)被告要毀滅的最重要證據是屍體本身,因屍身上的傷痕足夠證明她是活活被打死,故三人才設法分屍丟棄。
(四)由金屬水管〔被指為虐打死者的武器〕的重量,可以想像由三名非常憤怒或玩到「發癲」的被告棒打所造成的傷害。而且,決不是他們口中所說,只是輕力打幾下而。
(五)被告的口供與其他被告及證人口供不符,故深信他是講大話。
(六)第三被告於今年初被捕時供稱,死者暴斃前夕,三被告曾施以毒打,然上庭卻對毒打死者一事矢口否認,確定他因知道這樣說不利自己而「改變口風」。
         魏富達又謂,樊於生產後,已戒掉毒癮,控方特赦證人也表示無親眼見過樊在兇案單位內吸食「冰」故此,陪審團根本不用花時間去研究她是否體內毒性過高殞命,因為她根本不是慣性吸毒者。
         魏富達續說,女死者既未還錢,為何被告不逼她還債,反而要置她於死地?而且,樊被禁錮一個月,如果有心殺她,根本不必拖延這麼久。
         因此,他怒斥三名被告根本是有心玩弄樊,慢慢折磨她至死,樊愈痛苦掙扎,他們就鬧出入命後,眾人害怕,便決定肢解烹煮屍體,毀滅罪證,殺人意圖,昭然若揭。

七名男陪審員的裁決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完畢,大法官阮雲道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
         阮雲道指控方在舉證期間,沒有要求陪審團考慮死者是否有吸食「冰」喪命的可能性。控方列舉的證供,純粹集中樊如何遭人虐待、肢解和烹屍的過程,陪審團應小心衡量控辯雙方的證供,哪一方較可信。
         阮雲道謂,控方證人劉女及次被告,均力指首被告是作惡多端的三合會首領,但無論是否真有其事,這宗碎屍案跟上述背景全無關連,陪審團大可不必理會,只需集中精神判斷三名被告有沒有虐待和肢解女死者。
         辯方三位大律師均指控方特赦證人證供薄弱。阮官則表示特赦證人必須說真話,所以證供的可信程度不應因為她年紀尚小而打折扣。不過,由於謀殺是極嚴重的指控,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能把被告入罪。
         就證供顯示,死者的確曾在事發現場逗留一段時間。但陪審員得就眼前證供,考慮死者是否被禁錮,來決定次被告是否「非法禁錮」罪名成立(因只有他不承認有關控罪)。
         阮官又引用大量有關被告及死者是否曾有吸「冰」習慣的證據,協助陪審員解決死者是被人謀殺或中毒致死的疑惑。但阮官亦同時指出,縱然知道首被告為死者提供毒品,亦不代表他導致死者中毒暴斃,故不可因此而判他謀殺罪名成立。
         如此複雜案情,經陪審員退庭商議逾十小時後,終於有了裁決。他們一致裁定,三名被告課殺女死者罪名不成立,但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誤殺罪成。至於次被告則另被裁定非法禁錮罪成。
         阮官在判詞中,稱這是近年罕見的殘忍、變態和邪惡兇殺案,箇中虐打、肢解以至烹屍手法喪心病狂,令人髮指,就算畜牲也不會支到如斯不人道對待。
         阮官指,三人雖然並非連環殺手,但滅屍以至烹屍、棄屍整個過程盡是毫無人性,麻木不仁,心狠手辣及兇殘至極,可以想像樊生前也不會被當作人看待,只是供三人發洩憤怒、鬱悶的對象。
         眾人以玩樂的心態毆打樊,不顧後果,把她當作階下囚,整整一個月肆意侮辱,逞兇者樂在其中,毫無憐憫之心,簡直是十惡不赦所為。
         阮官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指出,首被告性格衝動,犯案時曾使用過藥物,對樊的遭遇全無同情心,就算不能說他極端暴力,也肯定會對社會大眾造成一定危險。
         次被告有反社會個性,有點心理變態,不遵守規律,喜歡敵對和報復,為人易怒、短視、價值觀紊亂、充滿犯罪思想,只顧自己,漠視他人權利。由於他長時間身處於暴力圈子,對不法行為已習以為常,他日有可能會再犯案。
         第三被告自小便失去母親,缺乏親人照顧,長大成人後,性格變得火爆、易怒,無法用溫和方式表達情緒,對弱者使用武力,欠缺同情心,醫生建議他接受心理治療,但須視乎他的改過決心和動機。
         阮官直斥三人沒有悔意,尤以首被告為甚。另兩名被告視他為「大佬」,他辯稱只打過樊兩次,但實情並非如此。第二及第三被告雖承認有份打人和處理屍體,惟互相推卸責任,不見得真正有悔意。
         最後,阮官判處三名被告首項誤殺罪終身監禁,以反映公眾對極端暴力罪行的厭惡,開創本港首宗因誤殺被判終身監禁的先例。
         至於次項非法禁錮控罪,由於梁勝祖不認罪,須由陪審團定罪,故重判六年,其餘兩被告因認罪獲減刑至四年。第三項阻止屍體合法埋葬控罪,三人因認罪獲輕判入獄三年。
         第二、三項刑期跟誤殺罪刑罰同期執行。
         在冗長的審訊期間,不少人曾因好奇前往聽審,一睹三名冷血被告的廬山真面目。據一名曾在法庭內旁聽的人士透露,三名被告不但沒有表現出悔意,反而態度輕佻,如第三被告提及如何從椅子上跳下,以膝蓋壓在死者身上時,另一名被告竟忍俊不禁,實在令人心寒。
         很多公眾人士對誤殺的判決感到極不滿,但獲釋三人被判終生監禁後,不滿的聲音大大減低,因為這已是法庭給予被告最重的懲罰。

暴風雨後的終極命運

         零二年二月,三被告以女死者的死因有可疑,提出上訴。「阿樂」及「飛仔」均告上訴失敗,一切維持原判。
         然而,「阿祖」則因為在死者死前及死亡當天均不在現場,零四年三月獲得上訴庭重審,最後雖然誤殺罪維持不變,但其終生監禁判罪,則獲減至十八年有期徒刑。
         烹屍案審結完畢,留下來的仍是沒完沒了的鬼話魅影。除了上庭時錄影帶失效、電燈不時閃動外,「阿祖」事後又向他人表示,在犯人欄內曾看到法庭的所有女性面孔都是女死者。這到底是他心虛、精神出現問題或真的是死者慘死後冤魂不息所致,無從稽考。
         隨著審訊正式結束,樊敏儀唯一剩下的頭顱骨,亦得以被其家人從殮房取回安葬。但除了這個頭顱之外,相信最令樊若有所憾的,就是變了孤兒的心肝寶貝。(樊的男友後來另覓新歡,將孩子送進孤兒院。)
         據聞,當天樊本來有機會逃走,但因她害怕這樣做,三被告會繼續追捕她,令她要過著東奔西竄的生活,無法照顧兒子,所以才被逼任人蹂躪。可惜,這個錯誤的決定,最終令她斷送了自己的生命。
         此外,當日曾在冷氣槽上目睹「皮影戲」的男住客,最初還聽到樊的叫喊聲。可惜,他因為從前曾聽到別人叫「救命」 ,報警後發覺原來只是有人在開性派對,自己一場誤會,故此聽到「救命」聲再不敢貿貿然報警,怕又一次「狼來了」。否則的話,可能樊會有逃出生天的機會。
         「時也命也」 ,當暴風雨來臨時,也許只能各自修為,誰也擋不了。


摘自:危險人物系列《撰文。翁靜晶》(註:部份用詞衍字經站長潤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