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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為甚麼挪威奴隸最快樂

         有人認為自由民主乃主要從基督宗教的價值當中衍生出來,但也有人看法完全相反,認為基督宗教正正是阻礙自由民主發展的一座大山,認為自由民主是從神權統治中解放出來的結果。
         但起碼在北歐,論者均認為基督宗教對人的解放作用甚大。早於1270年,挪威皇帝馬格努斯六世 (Magnus VI 1238-1280)已經自動宣布廢除奴隸制(thralldom)。為甚麼他們那樣進步和自覺呢?
         主要原因是挪威當時已經以耶教為國教,他們越來越意識到販賣基督徒或將基督徒蓄養為奴有違基督精神和「彼此相愛」的誡命,其他歐洲基督國家也多有類似的反思並最終終止了奴隸制,而挪威則走得較前。譬如,瑞典就在1335年廢除奴隸制。
         當時挪威的奴隸主要來自戰爭中的敗方,搶掠鄰國時擄獲的人,或純粹是買回來的奴隸。
         馬格努斯六世頒布的奴隸制廢除令,只適用於基督徒,但由於全國絕大部份人口都是基督徒,那就無形中等於幾乎全民也受惠了。而由於有了這樣一個開始,後來挪威也把這廢除令推及那一小撮並非基督徒的人口。這跟挪威人於皈依基督後首先停止搶掠基督國家,然後也停止搶掠非基督國家,模式是一樣的。
         可見,這種要善待教友的意識或指令對推動北歐的自由幫助很大。相此之下,在中國的信仰系統中,這種要善待教友或同門的意識並不明顯,沒有中國人會因為對方跟自己同樣以孔夫子為偶像而放鬆對對方的奴役或迫害。
         其實,在馬格努斯六世於1270年正式廢除奴隸制之前,挪威的奴隸,即使較之中國二十世紀的奴婢,看來依然較有自由和尊嚴。譬如,在馬格努斯六世的前任國王哈孔四世(Håkon IV l204-1263)治下(在任期為1217-1263),挪威奴隸的權利受到更大保障,譬如奴隸可在剝奪公權20年的條件下獲得自由;法律也規定奴隸主不得殺害其奴隸,否則治以謀殺罪。奴隸若殺害自己的嬰孩,也獲重罪,但由於並無死刑,殺害自己骨肉的奴隸會被賣到國外。奴隸也獲准擁有通過勤奮而累積的若干私產,而此私產有時可讓奴隸獲得自由。此外,基督教徒的奴隸不得賣到國外,尤其不准賣到非基督國家。故有論者認為,即使在1270年之前,「挪威奴隸似乎比起歐洲任何地方的奴隸都更快樂。」(見 Moses Maimonides,James Townkey 著 The Reasos of the laws of Moses)
         政治學大師達爾教授(Robert A.Dahl l915-)就發現,當時北歐維京人對一千年前發生於雅典和羅馬的民主制度和共和國即使不是一無所知,也是所知極少,但維京人就是本應用於自由人的平等邏輯,自力發展出自己的議會。(見《論民主》On Democracy)
         今天,挪威已發展出全球最民主之一的政治制度,原來在此之前,已經領先多時。

(本文摘錄自鍾祖康原著"中国,你憑甚麼?")    ★版權為著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