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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打劫陰司路》| 1999年,香港。

火葬場鼠幫曝光
         在戰亂中, 為了生存,街邊屍首的衣服鞋襪,甚至死者吃剩的半塊餅乾,只要有些微價值,都會成為被搶掠的目標,沒有人會考慮到衛生與道德的 問題。但,在九十年代的香竟然仍有人專門在死人身上打主意,連屍體的壽衣也想據為己有,這又該從何說一九九九年,一宗「打劫陰 司路」的醜聞被公眾揭發。該年二月,市政總署(現稱食環署)收到一宗有關火葬場員工涉嫌盜竊陪葬物的投訴,隨即將案件交由廉政 公署跟進。
         十月中,傳媒接到某市署員工投訴,指哥連臣角火葬場的保安出現漏洞,令員 工有機可乘,偷取陪葬品。事件曝光後不久,廉署展開大規模拘捕行動,總共拘捕十一人(部份人仕其後證實與案無關獲釋)被捕者涉 嫌由九一至九九年的八年間,撬開超過五萬五千副送往哥連臣角火葬場火化的靈柩,「發死人財」約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不等。
         其中一名三 十二歲技工林伯成旋即被落案控以五項盜竊及處理贓物罪名,在東區裁判署提訊。
         控方指出,被告於九零年中開始獲聘為市政總署二級工人,負責在火葬場替火 化後的遺體進行篩骨及磨骨,翌年十一月晉升為技工。被告除了升級前有偷竊死人金飾的劣行外,更於升級後聯同另外四名技工每天撬 開超過二十具棺木偷取陪葬品,當中包括名貴耳環、指環、頸鏈、手表,還有不值錢的衣褲、運動鞋及領帶等。
         他們將比較便宜的贓物攤分,其他貴重物品則安排典當或轉售,取得現金後一 起瓜分。以被告計算,每月平均得到一千至二千元,相對於其月入八千元來說,是一項不錯的「額外收入」。
         林伯成在庭上承認串謀盜竊、處理贓物及行賄罪。案情透露,他加入哥連臣角 工作後,眼見同僚無日無之地開棺取物,於是便「入鄉隨俗」同流合污。升職後,被告更肆無忌憚地串謀同事盜棺,並且為免被上司告 發,以部份偷得的財物賄賂高級管工劉達豪。他又承認,廉署在他家中起回的八枚手錶及七枚戒指,全屬贓物。
         辯方代表大律師向法官求情,被告年少時曾患腦膜炎,引至腦部受損;影響他 日後成就遠低於常人。而犯案苦衷,乃為保飯碗,同流合污亦只屬為勢所迫。大律師希望法官考慮被告已深感後悔,且被捕後與廉署充 份合作,轉為污點證人,將被告從輕法落。
         一般而言,倘若同案其他被告,最後因林伯成出庭挺證而成功入罪,以功抵過 ,林大有機會因此減刑。然而,處案的區域法院法官認為若要被告等候整單案件完結才判刑,便需將之拘留一段時間。法官認為此舉對 林有欠公允,故決定先行處理林伯成的判刑事宜。
         許多牽涉「污點證人」的案件,若等到污點證人快將刑滿或刑滿出獄後才審理 其他被告,必有夜長夢多之患。對於已在獄中「受完受夠」的污點證人,是否繼續挺證其他人,再也不會帶來減刑利益。正因是損人不 利己,「臨場變卦」是意料之事。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八日,法官對被告林伯成作出判刑,在庭上更嚴斥被告侮辱 先人,將死者的衣服及陪葬珠寶等物件搜刮一空,案情嚴重且令人噁心。但考慮到他並非主謀,故從輕發落,判刑兩年半。
         事實上,林伯成的判刑只是一個序幕,「戲肉」還在後頭。

火葬漏洞先人遭殃
         這宗案件在 社會上掀起的哄動可謂不小。曾經在該段時間於哥連臣角火化親友的市民,都為這幫棺材小偷的行為感到深惡痛絕,因為他們不單止劫 去財物,還騷擾了他們的先人,使死者不能安息。
         歌連臣角火葬場內有四個禮堂,每日開動六至七台焚化火爐,處理遺體約二十 具。每當葬禮儀式完畢後,家屬便會向棺木與遺體作告別,目送先人透過輸送帶被運載到爐房。
         家屬送別亦止於此,除不能內進爐房範圍,亦不能透過閉路電視監察火化過程 。設計上的漏洞,無形中縱容爐房內的職員有黑箱作業的空間。一個本藉著員工自律及家屬信任下運作的機制,也因為這群「棺材老鼠 」的出現而面臨崩潰。
         後改稱為「食環署」的市政總署,為了確保市民安心,實行亡羊補牢,在哥連 臣角火葬場加設了八組閉路電視監察系統,全日廿四小時錄影員工的工作流程,並將錄影帶儲存三個月,以防止同類型事件再次發生。
         可惜,市政總署在其他方面的保安配套措施,仍有欠完善,且對公眾質詢諸多 推搪謊話連篇,因此當年受到傳媒及申訴專員的大力炮轟。
         相反地,廉署則竭盡全力搜集證供,務求做到殺雞儆猴一網打盡。根據一名證 人所攝下的盜竊物記錄,廉署努力嘗試接觸死者家屬,從而找出被竊物品究竟屬於誰人。始料不及是死者已矣,大部份家屬不願觸景生 情,拒絕重提先人過世之事。如此心理障礙,令調查工作一度遇上重大阻力,幸最終仍得以勸服九名家屬首肯合作,願意出庭作證。廉 署為加強檢控之成功率,亦向長生店、殯儀館、當舖等各方面「埋手」最終證據確鑿,隨即將案中七名疑人落案起訴。
         二零零零年七月,七名涉案者:技工邵日亨(第一被告)、黃志森(第二被告 )、李劍華(第三被告)、高羽超(第四被告)、林志強(第五被告)、甄國賢(第六被告)及高級管工劉達豪(第七被告)於東區裁 判法院提堂,共被控廿三項偷竊陪葬品及受賄罪名。
         零一年二月十九日,案件正式於區域法院開審。控罪指第一至第六被告於九一 年十一月至九九年十月期間,串謀在歌連臣角火葬場,偷竊各種各樣的陪葬品。
         第七被告劉達豪則被控於九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身為高級管工,收受技工林志 成提供的利益,包括領帶、牛仔褲及女裝手錶,以換取不揭發林犯偷竊罪及撰寫一份良好的員工評核報告。
         控方指出,第一至第六被告曾為市政總署二級工人、雜工、看更等,後分別被 晉升為技工,(其中第五被告林志強已退休)。第七被告劉達豪原為蟲鼠組雜工,後升為高級管工。
         其中五名被告被指與污點證人林伯成串謀,在棺木被推進火化爐焚化之前,合 力打開棺木取走陪葬品。控方解釋,通常中式棺木因被長達六寸之鐵釘釘牢,要撬開頗為麻煩,需時五至十分鐘才可成功開棺;西式棺 木則扭開螺絲便可,較方便快捷。
         他們將偷得的財物典當或變賣,然後均分款項。控方將一疊在火葬場附近當舖 搜到的有關當票作呈堂證物,當票上除列明被典當之贓物,還註有某些被告人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等,可謂一目了然。
         至於不值錢的東西,便會被放置在爐旁一個貯物櫃之內,任由「有興趣」的員 工取走。
         由於沒有任 何監察系統,幾名被告有恃無恐地將貴重的陪葬物品據為己有,即使是曾經叱吒風雲的大人物,他們亦絕不手軟。反之,正因為這些顯 赫先人身上的財物都價值不菲,更適合鼠輩們的「胃口」。
老虎頭上釘蝨乸
         送往哥連臣 角火化的死者,廣及黑白兩道、紳商鉅子、名流影星,無論是皇侯之後,抑或地痞流氓,只要被送到這裏,就再沒有貴賤之分。若論分 別,可能就在於那帶入棺材的陪葬品。其中一名最令「棺材老鼠」雀躍的大人物要數社團新義安要員,卓號「尖東之虎」的黃俊。黃俊 於九五年在泰國喪生於車禍,遺體運返香港出殯後,移送哥連臣角火化。
         傳媒曾經報道他的陪葬物包括一顆數兩重的金珠,故引起這群「棺材老鼠」覬 覦,企圖在「老虎頭上釘蝨乸」。
         控方證人火葬場技工李佩銳指出,當日他正準備協助推棺時,見上司劉達豪迎 面走過,自言自語謂「乜x都無」。另一被告黃志森則手持幾件死者的名牌衣服表示「啲衫睹我著」。李隨即喝止,警告他死者衣服款 式獨特,若穿上的話,大有可能會被「猛虎」的家屬認出,黃志森才膽怯將衣服放回棺木內。
         死者的貼身衣物也不放過,由此可見眾人惡行昭著,對亡靈沒有半點敬畏之心 。而且下手的對象,無論是任何階層身份,亦不具絲毫阻嚇作用。
         一九九八年七月,顯赫世家何東家族四公子何世禮將軍以九十二歲高齡病逝, 喪禮極盡哀榮,台灣軍政界要人,包括前行政院長郝伯村也親往弔唁,而當時的總統李登輝亦送上輓聯致哀。
         然而,風光大葬的儀式完畢後,遺體被送進爐房時,卻是另一番的光景。何將 軍地位崇高,家財過十億,陪葬物之中自然不乏名貴珍品。李佩銳聲稱親眼目睹第四被告高羽超把何將軍的靈柩撬開,偷取了包括一條 紅色琥珀佛珠鏈在內的陪葬物。

道不同不相為謀

 
         李佩銳續稱 ,自九四年調往哥連臣角工作後,未幾便發現同事開棺盜物,且手法熟練,一手托著棺材板,一手探進棺內取物。當他們要取去死者戴 於手上的東西,如手錶或戒指等,更會先對死者說句:「握握手先!」 一副玩世不恭的態度。
         一九九五年一月,李在爐房內目睹次被告將一具棺木蓋推開,跟女死者說:「 握握手」後,便取去其女裝腕錶及腰包。翌日,次被告表示已將手錶送贈姐夫,更稱其姐夫高興地表示,該手錶是「好貨色」。
         李供述自己因為從未參與偷竊行徑,又經常刻意跟棺木保持適當距離以示清白 ,最後惹來同事們的排斥,借詞責備他「偷懶」。後來,事件升級,幾名被告邀他「攤牌」。一名被告更嚴詞警告,即使「人各有志」 ,也要迫使李某象徵式「把手放在棺材面」以表示「參與」。
         李後來不勝其煩申請調職,並首次向「上頭」透露火葬場有偷竊問題。告密後 ,李佩銳之申請不但未獲批准,反被調派較低下的篩骨工作。同一時期,他亦曾向區議員、工會及警方等揭露事件,但卻仍不得要領, 為此感到苦不堪言。
         李為求自保及不值同事所為,唯有購買一部有記錄日期功能的照相機蒐集罪證 ,趁四下無人之時偷偷將擺放一旁之贓物拍攝下來,包括龍頭枴杖、網球拍、鬚刨、紙鶴、二胡、香煙等。另外,每當有人偷取物品時 ,李亦暗地裏在報紙一角快速地記錄各項資料,包括死者姓名、棺材舖名稱、事發日期、盜竊者及所取物件等,回到家後再整齊地抄寫 在一本硬皮簿上。
         如是者過了一段時間,李開始見怪不怪,便無心再作記錄,只將所寫下的十七 次盜竊記錄抄寫在兩頁紙上。而硬皮簿則在廉署展開調查之前,早已遺失。
         由於李佩銳以「金手指」的身份出庭大爆內幕,證供極為敏感,廉署曾派員保 護其人身安全。
         辯方律師亦非省油的燈,在庭上駁斥李佩銳是因為上司不批准假期,另又與同 事間因金錢及流言交惡,才誣衊同事偷竊。而且李無法交出硬皮簿,似有隱瞞事實之嫌,是「賊喊捉賊」的行為。
         此外,律師又指環保署規定不准燃燒塑膠類物品及衣物,以免造成過量黑煙, 因此被告才將違例的陪葬物抽起,放置在爐房之內。
         但在盤問過程中,證人對此規矩卻懵然不知,質疑他懶散的工作態度。
         李堅稱自己所言全部屬實,又慨嘆當時有心無力,無法改正同僚偷陪葬品的歪 風。
         一名廉署高級調查員在作供時表示,首被告邵日亨在警戒詞中曾否認曾開棺及 與同事均分偷竊之物,只該認是在棺內「取東西」。
         廉署在他家中搜獲一對名廠皮鞋、一副金絲眼鏡、一個掛物銀鉤、一個西式棺 木扶手及一個二胡。
         首被告的邏輯,是皮鞋只屬「暫借」,穿破後會「燒回」給死者。至於棺木扶 手,是礙於火燒不熔,擔憂會黏著屍骨,才將它拿回家。至於二胡則是「從垃圾站檢回來」的。

突然失憶的污點證人

 
         各證人作供 完畢後,服刑中的廉署污點證人林伯成亦出庭作供指證被告。
         期間,他突然聲稱自己患上精神分裂症,會錯將幻想當成事實,並推翻之前的 口供,指稱所有口供皆由他幻想出來。雖然,被告之精神報告,指他並沒有患上任何精神病,仍無法令林伯成改變主意。
         遭此突變,將控方殺個措手不及。查明原委後,控方向法庭透露,林伯成的家 人多次接到電話恐嚇,謂倘若林執意出庭作證,會對其家人不利。林為擔憂家人安危,才會前言不對後語,故控方向法庭申請要求林再 次出庭作供,澄清是否受到恐嚇以致影響證供。
         法官拒絕有關申請,指沒有確實證據顯示證人曾遭恐嚇,若容許司法機關每次 均有新藉口再度傳召證人,便會令審訊沒完沒了。
         法官的決定,令控方失去指證第七被告——高級管工劉達豪——的重要人證。 劉獲當庭釋放。
         案件聆訊完畢後,法官以案件並無串謀成份,只屬個別有樣學樣的獨立事件, 裁定兩項串謀罪名不成立,第四及第六被告亦當庭釋放。
         至於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則被判入獄九至十八個月(比認罪合作的污點證人 林伯成所判兩年半為低。),法官斥責他們所盜物品價值雖小,但行為嚴重損害死者尊嚴,亦違反了死者家屬的意願,破壞市署的公信 ,令火葬場蒙上陰影。
         他又指,辯 方所提出的「放棄物權論」,有取巧之嫌。被告辯稱物主其實已放棄陪葬品的物權,而他們的行為相等於從垃圾房挑選喜歡的物件。因 此,只屬「取」,而不屬「偷」。法官狠批上述全是歪理,陪葬物與垃圾,在意義上有重大分別。既然是陪葬物,不論是放於棺內或棺 外,都是屬於他人的財物,亦有指定的處置方式。如方式是火葬,就必須要遵循焚化指示將之火化。就算先把物件搬往垃圾站,然後再 取走都屬於不誠實的偷竊行為,被告的行徑與「盜墓者」無異。假如容許不法之徒鑽法律罅則會令火葬場變成「夜冷攤檔」或「跳蚤市 場」。
         法官指責火葬場欠缺嚴格的工作守則,更指或許是「有人樂於存有這樣的漏洞 」所引致。
         最後被判刑的五十多歲首被告邵日亨,求情時指稱自幼患口吃,遭同伴嘲笑, 形成自卑性格,後更患上強逼性失常症,有拾荒的習慣,所以才會將棺材扶手和金屬扣子等怪異之物帶返家中收藏。
         感人的申訴,未能打動法官,反正招來法官一番駁斥,責其犯事乃貪心之過, 有鑑罪行嚴重,判處入獄十個月。
         至於證人李佩銳則獲得法官的讚許,形容他「連上司亦不賣賬」、「為人上進 」,並且憑他詳述事件的經過及細節,反映他作供踏實,沒有捏造或誇大事件以達到個人目的。
         一群陰司路上的「響馬」終於得到法律制裁。夜闌人靜,犯案者會否反省,陪 葬品不但是陪伴死者上路的珍貴之物,更代表了親人的最後一份眷顧與思念。生老病死的循環誰也不能倖免,他們可有設身處地想過, 自己百年歸老,蓋棺定論的一天,會願意受到同樣的待遇嗎?

摘自:危險人物系列《撰文。翁靜晶》(註:部份用詞衍字經站長潤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