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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沙田翠華花園離奇墮樓案》| 1993年,沙田。
1. 《八仙飯店》 | 1985,澳門。
2. 《血洗水警輪》| 1969年,香港。
3. 《滾油殺夫案》| 2001年,九龍將軍澳。
4. 《打劫陰司路》| 1999年,香港。
5. 《情人節郵包炸彈案》 | 1991年,尖沙咀。
6. 《美孚倫常慘案》|2001年,九龍美孚新邨。
7. 《石硤尾匯豐銀行縱火案》 | 1994年,九龍石硤尾。
8. 《多弗爾港死亡貨車》| 2000年,英國。
9. 《沙田翠華花園離奇墮樓案》| 1993年,沙田。
10. 《歐陽炳強紙盒藏屍案》 | 1974年,跑馬地。
11. 《瑞興麻雀館械劫案》|1992年
12. 《公仔頭肢解烹屍案》|1999年,尖沙嘴。 《上》
12-1 《公仔頭肢解烹屍案》|1999年,尖沙嘴。 《下》
13. 《寶湖花園燒屍案》|1993年,大埔墟。
14. 《梅子林綁票案:「無罪假定」》|1982年,沙田。
15. 《校長燒屍案》 | 1993年,九龍土瓜灣。
11. 《瑞興麻雀館械劫案》|1992年
危險人物系列 ======
「一失足成千古恨,回頭已是百年身」 這句話由當年轟動一時的紙盒藏屍案主角歐陽炳強道出,相信沒有人會質疑其切身感受。 然而簡單兩句話,包含的可以是不同意思。近三十年來,不斷有人力指歐陽炳強的清白。 從他一九七五年被拘補審訊,以至及後獄中優異表現獲獎項文憑無數,到最後獲得特赦提早出獄,都在社會引起極大迴響和揣測。判刑至今已二十九年,仍有不少人議論紛紛,此案件的真兇是否另有其人。當然只是「如果」假如真兇確定另有其人,這案肯定是本港其中一宗最大的冤獄。若真是歐陽炳強所為,他亦可算是其中一位頭腦極冷靜,心思慎密的智慧型「危險人物」 。 此案件最大特色是控方在既沒有目擊證人,亦沒有認罪口供之下,僅憑七條衣服纖維成功令疑犯入罪,成為本港首宗依靠科學鑑證成功入罪的案例。案中數量龐大的證物及鑑證專家抽絲剝繭的分析,屬創先河的破案方法,而當時的主審法官巴柏在審詞最後階段引導陪審員時,亦指出此案控方全賴科學鑑證和環境證據,至於這樣是否已足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犯案,則憑陪審員良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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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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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kinghungip.org/uploads/images/img601e6c9512716.jpeg "網路圖片")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清晨,跑馬地黃泥涌道某獸醫診所對出的行人路,擺放了一個大型紙皮盒,途人雜遝而過亦不會駐足理會這紙盒的存在。清潔女工如常地打掃著街道,見這沉甸甸無法輕易移走的紙箱,唯有打開看個究竟。 「啊!好恐怖,哪個缺德鬼將狗屍棄置在路旁!」 女工人嚷「發現了死狗屍」引來了一位警員打開紙盒視察,才驚覺盒內竟是有一具全身赤裸,血跡斑斑,蜷曲著身子的少女屍體。法醫官在大隊警員陪同下作初步驗屍,發覺死者雙乳乳頭被割,陰毛給灼焦。從頸部及面部自搔的抓痕判斷,死者被人用前臂勒死,死前曾作劇烈掙扎。 其後證實死者身份為卞玉英,十六歲,其父母為魚販,乃家中幼女,極得家人疼愛。 死者十分顧家,為照顧兩名弟弟綴學在家,以減輕父母負擔。所讀夜校,亦不過是為了找尋工作,必須進修點英文。當天下午,她受長兄所託替他到報館刊登一段分類廣告,沒料到未能為長兄完成這件事情,自己卻已命赴陰曹去了。
![](http://kinghungip.org/uploads/images/img601e6ce69a780.jpeg "網路圖片")
進一步驗屍,確定死者仍是完璧,乳頭及陰毛亦於死後受損;兇手極有可能故佈疑陣,令警方認為兇手是變態狂徒。死者的死亡時間為十六日下午六時至九時,屍體於九時半至十時半被放入紙箱。解剖胃部,得知死者在死前一個半小時曾進食豐富大餐。 她究竟是獨自一人大快朵頤然後遭遇不幸,還是與熟人結伴上餐廳才慘遭下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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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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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日,死者於下午五時半提早離開筲箕灣寓所前往位於銅鑼灣的夜校,準備趕及七時正上課。最後接觸死者是她一名叫陳彬彬的女同學。據陳供述,六時三十分接獲死者電話,電話背後聲音嘈雜。在電話中,死者要求陳彬彬將一盒錄音帶送往跑馬地黃泥涌道電車站:「我在電車站,請你把那錄音帶立刻送來,有個朋友要借。」言談間,陳意會到死者答應將錄音帶轉借別人,卻並未有言明該借帶人身份。 陳彬彬的住所距離電車站只有五分鐘路程;當她應約抵達兩人慣常碰面的「老地方」,苦候廿多分鐘卻不見對方蹤影。夜風中,陳只有又將那盒流行曲聲帶帶回家。心想:「玉英一定是趕上課去了。」 順帶一提,陳彬彬與歐陽炳強因「街坊」關係,曾在黃泥涌道電車站有過四五面之緣,但歐陽炳強則自稱從未認識過死者。 究竟是誰人向死者商借錄音帶?死者當日提早離家上學,是否就因為這借帶人?她六時三十分打出的電話,是否最後一個?電話又在甚麼地方撥出? 這些問題,亦成了警方的疑問。案件在調查上可謂相當困難。案中死者生前並無與人結怨,故不能鎖定有殺人動機的疑犯。換言之,破案線索僅餘一個紙盒和一個被殘殺的屍首。要在茫茫大海中找到真兇,談何容易? 至於這所夜校,在案發後亦出現一樁怪事—— 死者上課的「簽到簿」不翼而飛。這背後,似是有人企圖掩飾一些真相。偷走簽到簿的人,必定跟學校有關而且認識死者。這人不可能是歐陽炳強,但卻有可能是真兇。這項重要疑點,在推翻原審時亦被上訴庭法官提出,可惜警方並未全力追緝偷簽到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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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頭神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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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代,但凡有棘手巨案,就輪到「光頭神探」出動-- 有「光頭神探」之稱的總督察貝亞,查案勇於大膽假設,再而小心求證。在光得發亮的頭頂下,有層出不窮的新鮮意念,故能屢破寄案,甚受華人傳媒的推崇。 貝亞鎖定藏屍紙盒作調查方向——該紙盒為日立牌S67B型十七寸黑白電視機的包裝盒。當年電視機尚未算十分普及,經向供應商查證後,發現全港只有五千人曾購買該型號電視機,其中七百五十三人居住於港島區,貝亞並向供應商查得所有該型號電視機購買人的地址,更向其中超過一百人查詢有關如何處理電視機紙盒的情況。但結果令人失望,因為其中大部份人不是已經搬家,就是早將紙盒扔掉。 苦思無果下,貝亞決定將案件重演。由一名女警赤足蜷曲身子瑟縮於紙盒內,嘗試拉動評估拖行距離。 「案件重演」是貝亞的「首本名曲」,在多宗案件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貝亞發現盒子承擔女警體重後令拉動過程十分困難,極費力亦只能拖行一段不遠的距離。再嘗試二人共同抽起箱子搬運,但紙盒卻根本不能承受人體重量而令盒子底部穿破,以致出現「屍首墮出」的情況。 鑑於紙盒沒有嚴重刮花或破爛痕跡,貝亞遂考慮紙盒由汽車運載的可能性。貝亞隨即找來五十款不同的私家車嘗試將紙盒放進車尾箱或車廂,卻發現幾乎所有自用車都不能容納該紙盒。假如勞動貨車,何不棄屍郊野,更為乾淨利落,故此,貝亞推斷案發地點為屍體發現的附近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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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會講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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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kinghungip.org/uploads/images/img601e6d2f8d812.jpeg "網路圖片")
除了紙盒以外,屍體上亦遺留下不少線索: 一、手肘上黏有一張印上「未焊」的白色紙條; 二、屍身上有綠色銅絲; 三、頭髮夾纏了一小片紅色電線膠; 四、指甲及身體多處黏上極細小類似衣服纖維物體。 此等物件,定和死者最後逗留的地方大有關係。膠紙,銅線及電線,似乎已暗示兇案現場和維修電器的地方有關。 地毯式的逐家逐戶查詢當然是免不了,但最令人頭痛的就是找遍該區,仍找不出任何電器維修商舖,更找不出與上述線索有關連的證據。兩星期迅速飛逝,卻是得來全不費功夫。當貝亞在電車站對面一間叫「安美」的雪糕店作調查時,隨行一名沙展留意到店後有一小型工場。工場負責人指出,這工場專門維修自動飲品售賣機,店東是兩兄弟,共僱了十四名員工,全部都只在日間上班。至於雪糕店,在辦工時間後由一個叫歐陽炳強的員工看店。案發當晚歐陽炳強亦正是唯一值班的人,當值時間從晚上六時至十時。 負責人取出案發當晚的值班紀錄及雪糕店該夜的銷售進賬,跟平日比較並無異常之處。根據「打咭紀錄,歐陽炳強十六日值班時間由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至十時十三分。 沙展若有所思地走進小型工場,看見一個細小而燈光陰暗的小房間。叫人吃驚的是,房中居然佈滿了一些印有「修好」的膠紙,還有一些銅線和電線。沙展不敢打草驚蛇,靜悄悄地藏起其中一些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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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備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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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天後,貝亞手持搜查令率隊於晚間時分直搗雪糕店,當時店內只有歐陽炳強一人。 這個二十八歲,個子頗為瘦小的青年顯得有點愕然,頸部神經不斷跳動,但表現不失為鎮定,對警方的搜查充份合作。貝亞特別要求視察電話的位置,卻發覺電話位於店內通往閣樓的小樓梯旁邊,鍵盤上的數目字被人用鉛子筆畫至連看也看不清的。因地方淺窄,假如使用電話,需要曲著身子撥號,十分不便。 貝亞要求歐陽炳強打開工場木門,歐陽炳強面有難色:「對不起,門上安了密碼鎖,要找負責人才知道開啟號碼。」 半小時後,兩名維修技工奉命趕回工場開鎖,警方在小工場內,檢走了一些紅色膠電線,一批紙箱,兩份報紙及一批衣物。 貝亞下令兩名警員留守現場,便帶了歐陽炳強到警局問話,而歐陽炳強一直表現十分合作有禮。 問話期間,歐陽炳強透露他白天正職是文員,但因妻子一年前誕下一女,為幫補家計,他才晚間兼職雪糕店,月薪三百元。歐陽炳強甚為勤力,一星期工作六天,朝九晚十,才僅足一家三口過活。歐陽炳強妻子長得嬌小標緻,雖然帶點霸氣,卻是歐陽炳強的初戀情人。婚後,歐陽炳強極愛護家庭,從來對其他女子目不斜視。在看過死者相片後,歐陽炳強表示對她全不認識,亦未曾見她借用電話,對於藏屍紙盒,更加是從未見在雪糕店內出現。案發當日,他未聞異聲。在翌日他如常返工,晚上回家才從妻子口中得知兇案,由於地點接近雪糕店,其妻還戲稱他會否就是謀殺犯,而他更笑說:「真係我就犀利啦!」 貝亞押歐陽炳強回到其柴灣的寓所,期間歐陽炳強表現平靜,並主動邀請貝亞內進。光頭神探此行,是看出了衣服對此案將會起關鍵作用,遂向歐陽炳強太太問話。事發當晚,歐陽炳強如常放工回家,夫婦二人更往附近大排檔晚膳。貝亞察覺歐陽炳強確是位好好先生,白天馬不停蹄工作,晚上還有大堆等著他洗的嬰孩尿布。 最後,貝亞將歐陽炳強一件啡藍色毛外套以及其寓所內總共二十九件屬於他的衣物帶走,歐陽炳強妻女的衣物亦全部被取去化驗。至此,貝亞仍未有足夠證據認定歐陽炳強與案有關。 臨行,貝亞著歐陽炳強替自己及家人購買衣服,全數由警方支付。歐陽炳強老實不客氣,帶著妻小到百貨公司換新裝,共花三百大元,令貝亞心痛不已。 雖然歐陽炳強暫時獲釋,調查卻並未鬆懈。鑑證科一方面積極化驗疑犯的衣服及死者身上的纖維,貝亞另一方面再次帶隊到雪糕店嘗試「案件重演」。這次由一名與死者身材相若的女警扮作死屍躺在工場地上。是次重演目的是為了破解死者乳頭被割,陰毛被剃之謎。 警員將房中一電焊器(俗稱辣雞)接上牆上電插座,發現長度只夠觸及屍首的下體,卻未夠及屍體上身,故解釋為何死者只有下體恥毛被灼焦而雙乳乳頭卻是被割去。基於以上種種,似乎事件已愈趨明顯,但貝亞仍難以相信怎麼一個這樣彬彬有禮的人,竟會犯下如此兇殘變態的兇案。 直至檢驗報告出爐,貝亞始無奈地接受「人不可貌相」的理論。報告指出: 一、死者指甲內發現的纖維其中有兩條藍色衣服纖維和歐陽炳強的啡藍色外套纖維相同; 二、死者腳上發現的三條啡色纖維亦和該啡藍色外套袖子上的纖維相同。 雖然在此案以前,並沒有單憑科學鑑證成功入罪的案例,但在纖維脗合的證據下,貝亞仍決定即時拘捕歐陽炳強並落案控以謀殺。歐陽炳強被捕日期為一九七五年二月二十七日,除了被拘捕時臉上顯露了一點不安外,歐陽炳強一直保持平靜,並要求先梳洗及更換衣服。 貝亞為「破案」而雀躍的時候,他忽略了以下各點: 一、歐陽炳強的啡藍色外套是工作服,多數掛在工場的門上。假如死者在生前或死後到過工場,甚有機會沾染到外套甩掉的纖維,但這不能證明外套的主人接觸過死者; 二、歐陽炳強根本無法進入工場,他並沒有門鎖密碼; 三、貝亞並沒有向工場其餘十四名員工、一位負責人及兩位東主進行調查,更加沒有向有關人等要求衣物樣本作化驗,偵查工作有欠全面; 四、根據法醫報告,死者臨死曾極力掙扎。而死者指甲尖銳,兇手面上或臂上應留有抓痕,然歐陽炳強身上並無上述跡象; 五、由案發至被捕超過三個半月,假如歐陽炳強並非問心無愧,大有機會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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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疑犯交給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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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歷時三星期,主審法官為副按察司巴柏,檢控官為賈達,被告則由林消華大律師代表,而陪審團由五男二女組成。此案呈堂證物甚多,達二百多件,大部份為男女毛冷外套衫褲,內衣褲等,竟足夠擺滿庭內三張十二呎乘三呎的長檯。而當中有二三十個白色小禮盒,各盛有衣服纖維、被燒焦的恥毛和頭髮,微細得一個噴嚏就能全部吹走。其他證物有電焊器、士巴拿、電線、鐵鋸;而其中一個較為特別的證物為一特製的塑膠模特兒,捲曲放在法庭內的一電視機紙盒裡,令人不寒而慄。 控方陳詞稱,十六歲死者卞玉英,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六時半左右到位於跑馬地黃泥涌道的「安美」雪糕店借電話。被告歐陽炳強指示死者使用工場門外樓梯位的電話,因現場環境狹窄,死者俯身時動作誘人,令被告獸性大發繼而侵犯。當死者高呼反抗,被告遂用右前臂從後勒斃死者。 第一名控方證人是貝亞,他向法庭解釋驗屍報告和科學鑑證報告結果。驗屍報告指出死者是被人用右臂箍頸勒斃的,死亡時間為屍體被發現之前一晚的下午六時半左右,死者仍是處女,乳頭被割,恥毛被電焊器燒過。從細胞反應來看,死者是死後才被割乳頭及遭灼恥毛。科學鑑證指出死者身體及紙盒內共二百六十九項纖維,其中有七項與被告家中衣物的纖維脗合,死者頭上的電線膠,及黏於死者手肘上一張寫有「未焊」的白色紙條則與工場發現的同類物品「近似」。此外,在雪糕店內工場亦發現死者的纖維毛髮。 值得留意,黏於死者手肘上寫有「未焊」的白色紙條,只與工場發現的同類物品「近似」。鑑證結果已證明兩者不同類別,控方證供有取巧之嫌。而且,庭上證供亦顯示,懷疑是兇殺現場的維修工場,只有兩名工人負責寫「未焊」和「修好」等字條,而死者手肘上發現的「未焊」紙條並非二人筆跡。
![](http://kinghungip.org/uploads/images/img601e6d5870d39.jpeg "網路圖片")
審訊繼續,證人逐一出庭,證物亦相繼呈堂。由於藏於小盒裡的毛髮纖維極之微細,法官要求陪審員及庭內人士不要作深呼吸,引 來哄堂大笑,算是此嚴肅審訊中一段較為輕鬆的小插曲。 控方亦傳召了初出茅廬的年輕法醫官蒙海強作證,在辯方盤問下他同意兩點: 一、死者最後死亡時間可能延至十六日午夜十二時; 二、疑犯的啡色外套衣服纖維並非獨一無二。 第一點對歐陽炳強尤其有利,根據他「打咭」時間,他下班乃下午十時十三分;假如兇手及死者在他離開雪糕店才進入工場,將不能硬指歐陽炳強為兇手。 第二點亦純為證明兇手可能另有其人,但假如第一點成立,死者接觸到歐陽炳強掛在門背的外套纖維不足為奇。 一切都是模棱兩可,直至審訊後期,突然有兩名少女聲稱從報紙見到被告容貌,因而認出此人曾在小輪上用煙頭燒過其中一名少女的裙子,遂主動聯絡警方並要求出庭指證被告。然而認人手續單憑用相片進行,警員向她們提供的四張「可疑人物」照片之中,竟只有被告的相片為彩色。就算有此「優待」其中一名少女仍未能完全肯定彩照中的歐陽炳強,就是她們聲稱遇過的變態狂魔。 辯方律師對於這兩位從天而降的證人以及不公平的認人手續提出抗議,但在控辯雙方激辯之後,兩名「空降證人」的證供最後仍被法庭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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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究竟怎樣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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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空降證人」姓葉,十九歲,聲稱大概兩年前在小輪上,突然被身邊兩名少女驚醒,有人正用煙頭灼她的裙子,當她轉身查看裙子,她看見被告,更大罵其變態行為。 被告對她並不理會,只繼續看報紙。女證人指出,被告腳旁還有一枝末熄滅煙蒂。 事隔半年,她再遇上被告。同樣地,被告用煙頭灼她的迷你裙。由於該次她只獨自一人,因此只對被告怒目而視,並未像上回般作出斥責。 另一位「空降證人」 ,正是兩年前站在附近的旁觀者,亦是葉的朋友。 在陪審團面前,這兩名證人的證供成為歐陽炳強入罪的致命傷——只有變態狂徒才會幹這種事情——就像死者被割的乳頭,給灼焦的陰毛。 令人昨舌的,是兩名證人之中,至少一名後來被證實為死者的朋友,世上竟有巧合如此的事情,不期然令人想起那不翼而飛的簽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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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中注定的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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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審訊中,頭髮梳得整齊身穿白恤衫結上領帶的被告表現一分平靜,還不時與庭上妻子相視,直至纖維證供被一一呈堂,被告才開始有點兒緊張。可能認為案件已發展到對自己相當不利的地步,在最後第二天的審訊中,被告竟然向法官申請容許自己作出一段陳述:「我是一個極之不幸的人,兇手行兇時穿著和我一模一樣的衣物,而最不幸之處有四點:藏屍紙盒的編號為十三,在場發現的報紙是十三號,我離開雪糕店的打咭時間為十時十三分,而案件現在亦正審訊到第十三日。」 可惜,這樣的解釋和他一反平日冷靜的神態得不到陪審團的認同。況且,兩名「空降證人」的證供已造成不可挽救的壞印象。在陪審團閉門商議了三個半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死刑。聞判後的被告,表現竟回復平靜,神情木然的被押離法庭。 此判決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有說兇手被擒,死者終於沉冤得雪,亦有說兇手另有其人,此次實在是一大冤獄。而歐陽炳強就在這眾說紛紜的境況下作出上訴。 對於屍體及紙盒曾經在一段時間內被放在小工場,在控辯雙方基本上已沒有爭拗。問題就只餘下:到底是否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兇手就是歐陽炳強。 辯方提出六大疑點。首先關於那件和死者身上有相同纖維的外衣,在整個審訊中,根本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在案發當日穿著過。在雪糕店小工場內有數以千計不同的纖維,但其中沒有一條是屬於上述的外衣。再者,鑑證專家亦承認那些「脗合」的纖維並非獨特,即是說該些纖維有機會並非由上述外衣留下。 證據顯示死者是被勒頸三至四分鐘以引致窒息死亡,而死者指甲甚長,照理在該三四分鐘的劇烈紏纏間,被告極有可能會遭致抓傷。但被告臉部及手部都沒有發現任何傷痕。 在控方版本中,死者是大概於晚上六時半於雪糕店內遭勒斃,但驗屍結果發現死者生前曾經進食,這似乎指出死者死亡時間可能比六時半遲一點。而報告亦指出,死者是於死後三至四小時之後才被放進紙盒內,所以照控方版本推算,死者應在晚上九時半至十時半期間被放進紙盒,但在該段人來人往的時間或以前,竟無一人見過該處附近曾出現過該紙盒。 假如歐陽炳強要離開雪糕店出外張羅巨型紙盒,定會惹起街坊注意。離店的時間,雪糕店的生意又由誰人打理? 別忘了,案發當晚雪糕店的銷售進賬,跟平日比較並沒有異常之處。 而且,跑馬地電車總站附近有兩處生果檔營業至深宵,且設有電話,何以死者捨易取難,不向燈火通明的生果檔借電話,偏偏向較隱蔽的「安美」拍門,死者並非跑馬地熟客,又怎能肯定雪糕店必然有電話? 死者手肘的「未焊」中文紙條,寫字人身份未明,故難以就此論定該紙來自工場。雪糕店及工場的所有員工,除了被告以外,警方並沒有對其餘人等作出纖維鑑定,整個調查焦點由始至終只針對被告一人,實在難以令人信服。再者,纖維鑑定不比DNA,結果並非百分百。 被告和死者無怨無仇互不相識,殺人動機又是為甚麼?更懸疑的是死者當晚本會趕赴夜校課程,但經調查後,竟發現案發當晚的夜校課程出席記錄不翼而飛。表面看似無關痛癢,但兇手極可能是住在黃泥涌道附近的熟人,亦可能是死者的同學。 經過法官考慮後,認為原審時只依靠環境證供,故需要更留心以使陪審員在更全面證據及論點下作出決定。其他證據如有機會顯示兇手另有其人,亦應一併提供與陪審員考慮。故此,法官認為原審的判決不安全及不可靠,需要撤回重審。但考慮到公眾利益,被告仍需還押監房。 這樣就使原本已是焦點所在的案件更加鬧得熱烘烘。可惜,重新組成的陪審團,在原審時一模一樣的證供下,在一九七六年八月八日得出一樣的裁決——謀殺罪名成立,歐陽炳強在半年內先後被判兩次死刑。 一向神色自若的他再也按捺不住,向庭上記者大叫:「我歐陽炳強,問心無愧—是被冤枉的!」 於一九七七年,他獲港督會同行政會赦免死刑,改為終身監禁。 服刑的第六年,歐陽炳強摯愛妻子,帶著一紙離婚協議書及女兒的改姓同意書到獄中。他流著眼淚簽了字,也為這幸福的小家庭正式簽上句號。自此,歐陽炳強再也沒法聯絡女兒,連她新改的名字也不知道。 日思夜想,孩子會否嫌棄爸爸? 幸好,歐陽炳強還有一位不離不棄的胞姊,在他無數個生不如死的晚上作為燃亮生命的明燈:「留得青山在,只要一息尚存,仍有水落石出的一天。到時,女兒會回到自己身邊......」 在獄中,他潛心苦讀。自一九八七年開始,每年都參加公開考試,獲公開大學課程證書及盲人打字服務狀,並獲得不少合格證書,包括會考會計合格,倫敦商會證書考試的簿記及會計合格等。他亦在獄中教囚犯盲人打字,以「及幼」之心,成為赤柱有史以來第一名囚犯義務教師,教導青少年犯。 直至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一日,在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決定下,歐陽炳強獲得釋放(仍須接受懲教署監管),結束了接近三十年的牢獄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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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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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曾在此案代表歐陽炳強的律師們都深信他的清白。相信,任何一個接觸過紙盒藏屍案檔案的人都會同意歐陽炳強是無辜的代罪羔羊。名導演張堅庭,在拍攝「紙盒藏屍」一片時曾參考過舊檔案。亦因為他感到這是宗冤獄,最後改寫了原來「必然有罪」的結局,讓觀眾自己去判斷。 當年曾參與偵查的一位王姓探員,亦以十八篇連載在本地一份報章回顧紙盒藏屍案。 文中,他承認一方面受到破案壓力,務必使歐陽炳強入罪;另方面,他不排除歐陽炳強根本是無辜,內心鬥爭可見一斑。 出獄後,歐陽炳強需要重新適應社會。畢竟是與世隔絕廿八年。 他仍是有條件獲釋之身份,做錯任何事,說錯任何話,將會令他重返黑獄。 真相,也許就只能有待真兇的臨終的告解......
摘自:危險人物系列《撰文。翁靜晶》(註:部份用詞衍字經站長潤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