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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辯論激烈
作者簡介
1. 第一章 杜月笙困境中成長
1-1 月圓出生
1-2 生活艱苦
1-3 痛失慈母
1-4 父親棄世
2. 第二章 偷呃拐騙度日
2-1 啟蒙讀書
2-2 繼母失蹤
2-3 詐騙同鄉
2-4 沉迷賭博
3. 第三章 往上海闖天下
3-1 告別家鄉
3-2 祖母支持
3-3 初踏上海
3-4 繁華城市
4. 第四章 各國租界林立
4-1 劃出租界
4-2 華洋雜居
4-3 投靠親人
4-4 惹事生非
5. 第五章 震驚中外《蘇報》
5-1 鼓吹革命
5-2 開庭公審
5-3 辯論激烈
5-4 被判入獄
6. 第六章 「花會」迅速發展
6-1 犯錯被辭
6-2 逃回故鄉
6-3 「花會」引人
6-4 以小搏大
7. 第七章 嫖賭遺害深遠
7-1 英人奪地
7-2 經營馬場
7-3 各種歧視
8. 第八章 雙拳打出江山
8-1 最重義氣
8-2 拚死搏鬥
8-3 聯群結黨
8-4 成好朋友
9. 第九章 結識青幫頭子
9-1 遇陳世昌
9-2 青幫源流
9-3 幫中規矩
9-4 「盤海底」法
10. 第十章 正式加入青幫
10-1 有違原意
10-2 隆重其事
10-3 獲得引薦
6. 第六章 「花會」迅速發展
杜月笙出身 =====
法庭上的雄辯,顯然是章、鄒兩人大獲全勝,滿清的代表猶如鬥敗公雞,只好灰溜溜地抱頭鼠竄。但滿清代表們仍然運用外交途徑,幾經商討之後,寫下了這樣的判詞: 章炳麟的書「訄(音:求;逼迫之意)書」並「革命軍序」,以及「駁康有為」的文章,污蔑朝廷,形同悖逆; 鄒容作《革命軍》一書,謀為不軌,更為大逆不道。彼二人者,同惡相濟,厥罪惟均,實為本國法律所不容,亦為各國公法所不恕。 根據大清法例:「不利於國,謀危社稷,為反;不利於君,謀危宗廟,為大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 又有一條法例:「妄布邪言,書寫張帖,煽惑人心,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絞監候。」 如章炳麟和鄒容,根據法律治罪,皆當處決。今逢萬壽開科,廣布皇仁,授照擬減,定為永遠監禁,以杜亂萌而靖人心。俾租界一群不逞之徒知所警惕,而不敢 為非,中外幸甚。 讀完判決書之後,即時將章炳麟和鄒容兩人收監,押送到提籃橋西監獄去。 翌日,上海租界的進步報章和洋文報紙猛烈評擊這個判案,民情認為章鄒兩人已經久繫囹圄,再判永遠監禁,實在違反人道。在輿論壓力下,領事團也不得不慎重 考慮判決。當他們讀到「彼二人者,同惡相濟,厥罪惟均,實為本國律法所不容,亦為各國公法所不恕」這個判詞後,大為惱火。 為了避開輿論壓力,各領使們便批駁說:「第一,章鄒兩人所做的事,都在租界內發生,清政府的法律無權干涉;第二,他們兩人的行為,並沒有觸犯各國公法,不存在恕與不恕的問題。」 因此之故,各國公使對於判決,大搖其頭。他們更公開表示,清政府將他們兩人判成永遠監禁,實在沒有得到公使國的同意,應該再行審判決定。 後來,清政府利用外交途徑,由英國公使出面斡旋,作了折衷的判決如下; 章炳麟判監禁三年, 鄒容判監二年。 允許他們由羈押期間作計算,期滿之後,兩人不得再在上海租界居住。 從整件案件來看,滿清政府大大地出了洋相,令全國上下百姓,更加不尊敬這個無能的政府,加速了推翻她的決心。滿清政府為了加害章鄒兩人,不惜喪權辱國, 滿清政府最初要求將犯人凌遲,繼而要求斬首示眾,在不得要領下,只好改為終身監禁,之後又改為判監三年,逐步退讓,逐步喪失了國家的尊嚴。而歐美各公使,為了在華利益,也只好同流合污。甚麼法律公正,民主民權等空泛的道義,原來只是用來討價還價罷了。在利益面前,代表嚴正法律的外國人,也要讓路。 這件案件,是中國二千多年來第一次的平民和政府官司,對中國人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杜月笙因此明白,要賺大錢,一定要在洋人的勢力範圍下工作,因為洋人千里來華只為財。洋人在錢面前,毫不掩飾;為了錢,不怕傷天害理。但中國人呢?卻諸多顧忌,未能拋開心理包袱,心中想錢,但卻處處受制;文化道德,變成了阻力。 章炳麟雖然坐監,但仍然時常寫文章攻擊政府,鼓吹革命。他服刑期滿之後,革命黨人將他送去日本,參加了孫中山的同盟會,主辦《民報》,繼續鼓吹革命。 鄒容可悲慘了,在出獄前的七十天,因為積勞成疾而病死了,死時才二十歲。但他的精神不死,《革命軍》一書,在短短六七年內,印了二十多版,銷出一百多萬冊。 辛亥革命之後,南京革命政府更追封他為大將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