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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非法追數滋擾的處理

本文會就以下一些與非法追數滋擾的議題作出討論及建議:
1.面對非法追數滋擾的困境
2.非法追數滋擾性質分類
3.現行的規管和法律 - 理想與實况
4.相關的法例
5.可動員的社會資源及動員要點
6.非法收債團體的一般結構及工作方法
7.面對非法收債事件的一般原則及方法
8.投訴正規放債公司的非法追數滋擾
9.處理澳門的疊碼借貸及大耳窿問題
10.主要參考資料
面對非法收數滋擾是相當困難的事情,基本的原因是負責的收數公司或人員心目中的工作態度是不太受法律所管束的,但另一方面,作為當事人(欠債人或其家人) ,卻受制於合法的行為(假如當事人為黑社會人士,則作別論) 。 一般的情況是你在明,他們在暗,瓷器踫缸瓦,你和你的家人總是會覺得你是瓷器,他們是缸瓦,爛命一條,是不可以硬碰的。
另一方面,欠債人(或尤其是其家人) ,對這些非法收債活動沒有多少經驗和了解,會感到無限的壓力,甚至感到絕望而以死逃避問題,這是我們經常在報章看到的事情。 當事人所受的惶恐和壓力之大,是置身事外者(如社工或輔導員) 所難以體會的。 所以要協助處理這等事故,輔導員的感同身受十分重要。

這裡所指的非法收債可分幾大方面:
(1) 是一些比較正規或合法的收債公司(背後的委托人是合法的發債人如銀行或財務公司) 而其前線收債人員的收債手法出現非法的情況。
(2) 發債人本來就是合法但不太正規的放債公司而主要以類似黑社會或大耳窿的手法來追債。
(3) 發債人本來就是非法發債(即俗稱大耳窿活動) 亦存在黑社會成員的活動。
對於第一類情況,一般滋擾性及威脅性會比(二) 及(三) 為低,投訴亦有門,比較容易處理(請參本文最後的附錄一有較詳细的解說) 。
然而,(二) 及(三) 的情況,事實上較難分辨,可以拼在一起討論,因為你根本無法確保(二) 類財務公司是否有黑社會背景。(其實有黑社會背景差不多是必然情況)
香港現行有牌照及法例規管發債人(銀行和財務公司) ,然而並未有要求收債人公司或人員領有牌照或受相關法例監管。
另一類不受監管的借貸和收債行為就是在澳門賭場所發生的疊碼借貸行為,雖屬於大耳窿式借貸,亦常引至不法的收債,甚至非法禁錮,但因借貸行為基本發生在澳門,在香港法律下就更難介入。(請參本文最後的附錄二有較詳细的解說) 。
本人會就以上各方面作詳細討論並就不同情況提出指引性的處理方法及如何動員合法的社會資源去平衡兩者(即非法追債人相對於當事人或其家人) 的權力不均衡現象。
在進一步討論之前需要在此作一澄清。 雖然非法的收債行為或大耳窿式的借貸及收債行為往往令人發齒,但在處理此問題時我們不要忘記發債人或債權人其實是有優先(preference) 的權利追回他的欠款,而欠債人是有法律及道義上的責任去歸還他所欠的債項及相關的利息(如利息超出香港法律上限的60厘--即大耳窿活動則作別論),但免責的範圍則應着眼在過高的利息上而非在本金上,況且,這些借貸的行為(借貸合約行為) 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的,(欺詐行為又作別論) ,所以,法律保障欠債人及其家人不會受到過份的收債滋擾的同時,法律亦保障發債人或債權人有一定的追收欠款的權力。 所以,當欠債人受到滋擾而尋求警力保護或協助時,警方或警察前線人員心中都是受以上的平衡權力分界線所影響而不太願意介入,尤其是這可能牽涉民事紏紛的範圍,就更在警權的限制上不宜介入。
追收債項活動大概可分為三大類 : 首先是合法的收債活動,第二類是帶有不同形式騷擾的活動,第三類是涉及明顯屬刑事罪行的活動。
以上第一類是受法律保障的,第三類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可以動員警力尋求保護的,但最大的問題是發生在第二類別,因為第二類的滋擾行為是一個灰色地帶,很難確切定義為合法行為(一類) 或非法行為(三類) 。 所以在動員警力上往往十分困難,亦即在警方心目中要平衡發債人的收債權利與債務人不受過份滋擾及危害。
在進一步討論此問題時要澄清一重要事實,收債人或債權人的合法追債權利只對欠債人有效,對其家人,親人則無效,那怕是親如夫妻或父母子女,(作了擔保人則作別論) 。 所以欠債人的親人是沒有法律的責任替欠債人還款,亦在法律的保障下是不應受到追債人的追債滋擾,(當然法律亦容許追債人在合理的情況下聯絡欠債人的家人親友以尋求欠債人的下落,這也可能構成一個灰色地帶) ,但無論如何,追債人直接要求欠債人的親友代還債項是沒有法律保障的,所以是可以動員警力所禁止的。(有則資料顯示,當求助人向警方証明欠債的親人已不知所踪並他與那債務無關,警方曾協助他致電收債人員,問題從始便停止....雅虎知識: 有關被追債問題 2008/02/27)
以上談到第二類的滋擾行為是一個灰色地帶,其實在法律界及立法會中已關注很久。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分別在2000年及2002年發表了一份諮詢報告及一份修改法律建議,就規管收債手法問題作出了非常詳盡的研究。 主要提出兩個修例建議 : (一) 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的刑事罪行法例,界說清楚何謂非法收債騷擾行為,而視騷擾行為為一系列的行動,以其達到一個目的,而非像現行的個別刑事行為作為執法的依據。 讓警方可以依法介入這些灰色的滋擾行為。
(二) 規定收債公司及從事收債活動的人員要(好像地產, 証券業代理等) 申領牌照及受監管,以有效防止有黑社會背境人士從事收債活動,如任何第三方人士(非直接債權人) 從事追債活動而沒有牌照,即屬違法,警方便可立即介入。
很可惜以上提議,雖然在立法會已多番討論,到現時為止仍未能落實,甚至可說遙遙無期( Ref nos. 1-4 ) 。 所以,到現時為止,第二類的收債滋擾行為,無論多嚴重,在法律上仍屬一個灰色地帶,警方很難介入。

在現行的收債行為中,比較輕微的手段,大體有如下數類 :
1.頻頻致電債務人造成煩擾
2.公開披露債務人的個人資料和欠債詳情,使債務人感到尷尬
3.發放公開傳真函件至債務人的辦事處或工作地點
4.滋擾債務人的諮詢人和親友,要求他們代為清償債項或提供債務人下落的資料
以上都屬於第二類收債騷擾的範圍,因法律改革委員會的立法建議未能落實,所以現在是一個法律灰色地帶,不受現行刑事法例所禁止。

構成刑事罪行的收債手段 : (Ref. no. 1 P.7)
1.致電作出威脅
2.發放淫褻或載有使人反感言論的傳真函件
3.將膠水注入債務人住所的門鎖內以堵塞門鎖
4.在債務人住所外淋漆
5.將債務人住所大門或鐵閘以鐵鍊封鎖
6.藉賄賂向公用事業機構取得債權人的個人資料
7.恐嚇
8.非法拘禁
9.襲擊
10.縱火
11.謀殺
以上的行為中以謀殺和縱火為最嚴重,但細心觀察,其他的手段其實背後的目的離不開恐嚇的成份,讓當事人懼怕並聯想到更壞或最壞的情況會一步一步發展,直到謀殺或縱火(例如 : 致電威脅 : 小心你的家人出入…..[ 謀殺或襲擊的暗示] ,膠水注入門鎖,淋油或鐵鍊鎖鐵閘等,都有縱火的暗示)。
以上行為因實際嚴重性不同而引伸的刑事後果分別很大,譬如淋油和實際縱火,據一些資料顯示(太陽報2006/01/21) 就淋紅油而論,有一些收數公司專招攬未成年的中學生以每戶一百元的酬勞為他們淋油,是覷準即使他們被警方拘捕,亦只會被判警司警誡。 對於被淋紅油的家庭所產生的恐懼和心理壓力,是不成比例的。
作為一般市民,面對非法收數滋擾,我們最直接會求助警力的保護,但警察只是執法人員,而動員警力的協助,讓警方明確知道有人觸犯刑事法例是最有效的,以下我會簡單列出一些與非法收債活動直接有關的刑事法例, 讓讀者明確知道可以用什麼法例動員警力,然後我再會討論在實務上如何最有效動員警力的保護。

恐嚇
恐嚇這項罪行在《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訂明: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上文所探討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是針對恐嚇的,而第25條則是針對襲擊他人的,其內容如下:
“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任何人毆打或以暴力或武力對付他人,而在任何此等情況下意圖導致該人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對財產作出刑事毀壞
如收債員損壞或摧毀屬於他人的財產,或威脅會這樣做,都屬於《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及61條所針對的作為:
“60. 摧毀或損壞財產
(1)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壤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a) 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會被摧毀或損壞;及
(b)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即屬犯罪。
(3) 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
61. 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向其他人作出以下威脅,意圖令該其他人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即屬犯罪 —
(a) 威脅會摧毀或損壞屬於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財產;或
(b) 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生命。”
干犯該等條文所訂罪行的刑罰十分嚴厲。任何人犯第60條所訂的縱火罪或第60(2)條所訂的罪行(不論是否屬縱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而任何人犯同一部其他條文所訂的罪行,一經循公訴定罪,可處監禁10年。
1.威脅殺人或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5條規定凡任何人將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另一人的信件或文字惡意送出,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十年。
盜竊和勒索
勒索這項罪行通常被指與黑社會活動有關,但它也可以引用於追收債項的案件。由於藉勒索而取得的貨品會被視為贓物,所以用勒索手段收回債項的收債員亦可被裁定犯了盜竊罪。
勒索這項罪行在《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3條訂明:
“(1) 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即屬犯勒索罪;而就此而言,凡以恫嚇的方式作出要求,均屬不當,除非作出要求的人在如此要求時—
(a) 相信他有合理理由作出該項要求;及
(b) 相信使用恫嚇是加強該項要求的適當手段。”

襲擊
《侵害人身條例》(第212章)列明各類襲擊罪行。襲擊是指被告人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引致他人意恐受到即時和非法的暴力所侵害的作為;而若真的有暴力行為發生,便會構成毆打罪。單憑文字或說話亦足以構成襲擊。以下所列是《侵害人身條例》(第212章)的有關條文:
“17.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
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
(a)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b) …
(c) …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19.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39.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40. 普通襲擊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非法禁錮
非法禁錮除了是一種侵權行為外,也是另一項經常與追收債項活動扯上關係的普通法罪行。被告人如蓄意或罔顧後果地非法限制另一人自由出入某地方,即觸犯這項罪行。
“要裁定有人觸犯這項罪行,不一定需要有證據顯示該名或該等被告人出言恐嚇受害者,說他正身陷‘某些實在的凶險’中,甚至不一定需要有任何出言恐嚇的證據。”
三合會罪行
有些收債員在收債過程中會聲稱他們是三合會成員,他們可以因此被裁定犯了《社團條例》(第151章)所訂的罪行。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第20(2)條:
“任何人如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該人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7年。”
除了第20條外,第19條所訂定的更為嚴重的罪行,會適用於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社團條例》(第151章)第19(2)條規定:
“任何三合會社團的幹事或任何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幹事的人,以及任何管理或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的人,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15年。”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 另一項或會適用於某些收債惡行的刑事罪行載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條。該條規定: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2個月–
(a) 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或
(b) 使用上述方法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或
(c) 使無合理因由及旨在達致任何上述目的而不斷打電話。”
《郵政署條例》(第98章)
《郵政署條例》第32(1)(f)條規定,任何人藉郵遞寄送“任何淫褻、不道德、不雅、令人反感或帶永久形式誹謗的文字、圖片或其他東西”,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6個月。
以上所列出與收債手法有關的法律條文,並不代表根據這些法例你或警方便可把行使非法收債行為的人員入罪。因為最終入罪與否是法庭的判決,是在警方執法之時也無法確定的,當然疑犯更無從得知,但這並不重要,重要的地方是假如你能清楚引導警方懷疑某人(收債人)是觸犯了某某刑事條例,警方就有足夠的誘因作出介入,甚至可以反過來說,警方就受到壓力必須介入,否則可能會收到市民投訴。
在引導警方懷疑或相信某某收債人已觸犯了刑事罪行上,有一些要點值得一提:
1. 請記得一件事,一般的警務人員其實只是公務員隊伍的一員,在一般情況下,若在沒有充分確認事態的嚴重性或明顯犯法行為的前提下,很多情況下,他們都是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所以要動員警力的保護,協助他們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或明顯觸犯法例就成了求助人的“無形責任”。
2. 能具體地告訴警務人員某收債人觸犯了甚麼(及那一條)法例更會令警務人員更認真處理你的訴求(一方面是指出明確的犯法行為,另一方面是令警務人員責無旁貸,再者是令警務人員感覺壓力,認定你對法律有一定認識,亦即對公民權利也有一定了解,即有比較大機會作出投訴,以上都是動員警力介入的積極誘因。
3. 作為一個納稅人,請記得市民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要求警力保護,其實是公民的權利,警方依法介入保護市民其實是警方的責任,所以不要感覺煩了警方,而要堅持要求行使你的公民權利。即在需要時重複向警務人員指出保護市民的人身安全是警務人員的責任。
4. 往往一個以非法收債手法收債的人員,會很有技巧地說話,語帶相關地把帶有明顯恐嚇或威脅的字眼用隱閉的方式表達。比如:「我知道你個仔在xx學校讀書,小心你個仔的安全,你好自為之啦。」而含意郤是以恐嚇或威脅為意圖。根據一位資深警務人員的意見,求助人可考慮在向警方報案時把對方隱含的恐嚇或威脅說話演釋清楚,幫助警方可以有理據介入及開設調查檔案。(這做法當然有一定爭議性,使用與否請自行考慮。)
為何以上的討論都集中在香港法律及警力保護上呢?其實道理很簡單,非法的收債手段不外乎威嚇或真正使用武力及破壞行為,而在社會上合法的武力保護來源就只能來自警方,所以能夠動員警力是首要的考慮。

以下是一些其他的社會資源可以利用:
1. 求助於區議員、立法會議員辦事處或政黨
求助於區議員、立法會議員辦事處或政黨,參考立法會的動議辯論記錄,有不少議員在實務上是經常接到收債滋擾相關求助個案的,他們也會積極協助。
找政黨或議員辦事處的好處是他們比較明白政府的運作,對所屬地區或政府更高層次的資源更清楚,尤其是與警方有一定的聯絡,在動員警力協助及其他政府及社會資源的效率都比一般市民為高。
試想一想,一個區議員或立法會議員和你一起去報案與一個一般市民自己報案受到的重視程度是不一樣的,與其他政府或社福機構接觸時的效率亦有非常明顯的分別,求助議員辦事處最大的好處可能是在動員警力協助上會更有效率及更受到關注。
2. 社會福利處綜會家庭服務中心
社會福利處綜會家庭服務中心(或NGO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找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社工求助的最大好處是假如你或家人所居住的地方是公共房屋,在人身安全受威脅或不勝收債滋擾的情況下,社工可以協助申請房屋署的調遷安排,這會比你直接找房屋署申請更有效率,因為兩個機構服務的性質不同,由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開設檔案申請公屋調遷會受到房署的特別處理。
另一方面,透過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求助者亦可要求協助臨時居住的安排,社工會助你聯絡各機構的臨時宿舍,暫住一段時間,以保障人身安全。
畢竟,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工作繁重,亦容易產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公務工作心態,所以你得知道得到他們有效率及通力的協助是市民及納稅人應有的權利,即為你服務及解決困難是他們的責任。所以如對方未有充分提供有效率的協助,不防不厭其煩地要求,並在有必要時向其上級申訴。畢竟協助你是他們的責任,幫助你是他們應份的。
3. 求助明愛向晴軒
現行社會上有一些服務不同對象及問題性質的臨時宿舍,一般都需要社工或社會福利機構轉介。明愛向晴軒是比較特別的一間,因為向晴軒同時亦提供債務輔導服務,或多或少會對求助人的債務處境有一些幫助,當然,如涉及到非法借貸或大耳窿問題,一般的債務輔導是無能為力的。向晴軒亦可提供臨時住宿幫助受收債滋擾的人士入住,但請注意,此服務只限非欠債人使用,即你所受的債務滋擾是因家人或親友所欠的債,而非你自己本人。
4. 求助大廈/住所屋苑的保安管理公司
為你居所服務的保安管理公司與警方有一些很重要的分別,警方可能會受制於法律的考慮未能很積極的介入你的問題及提供貼身的保護,可能只在你電話報案一段時間才能來到現場,就算能遇上滋擾的收債人,亦未必能幫上很大忙,畢竟當收債人未有做出觸犯刑事法例的行為前,警方是很難介入的,因為警方要同時尊重收債人的合法權利。
但你居所的保安公司/人員則不同,他們的服務對象單單是你及你居住的範圍,原則上他們對外來不受歡迎的訪客是不需負責的,因為你居住的範圍為私人地方,只需你提出要求,不歡迎收債人造訪,不論收債人的理由有多充份,保安人員可以一概不理,因為那是私人地方,並且他們只是為你服務,只對你負保安的責任。
現在一般的保安管理公司的服務已很專業,尤其是一些大型的保安公司或為大型屋苑提供保安的公司,但就算是小型的保安公司,亦已有專業的指引去防止住客受到滋擾。本人在工作上曾接觸過大型屋苑的保安人員已至極小型(獨立大廈,一梯兩伙,只有4個顧員)的保安公司,他們不約而同地都告訴過我在工作上如何應付收債滋擾的事件,都是很專業及成功的例子,亦是他們經常面對的工作。
居所的保安管理是24小時的服務,與警方的 demand driven(按要求提供)是不同的,你要動員保安公司的服務非常容易,他們除了有不錯的專業能力外,他們求助警力的效率亦是很高的,這畢竟是他們的專業。
5. 民間的一些戒賭團體(過來人發起的戒賭團體)
一間直接受政府資助/撥款的賭博輔導中心,因要向政府直接負責,往往在工作上要嚴守一些工作守則。但民辦的一些戒賭團體則在工作上比較自由,尤其是賭博過來人主辦的團體,都對應付大耳窿或非法收債有一定的實務經驗,是一般社工或輔導員所沒有的,我亦聽過有不少過案,這些團體的工作人員會陪伴及協助欠債人與大耳窿或財務公司“講數”(討價還價)。這些幫助無論在心理上或實際上是十分寶貴的。
非法收債公司或團體的一般結構及工作方法: 這些團體的主腦一般都有比較複雜的背景,亦可能與黑社會有關,而在實務上,他們都會顧用一些前線人員去實施收債滋擾行為。和正規的收債公司不同,這些前線收債人員的背景亦可能很複雜,可以是一般的“爛仔”或幫會成員,亦可以是學生,但總的來說他們的底薪很低,都是以能收回的債務與公司或主腦分帳,所以我們以前認為每次的收債行為,公司都要付出成本這個想法其實不太正確,這些收債人的機會成本其實不高的,反而他們是以實際的利益回報為行事的基本原則,但因收債人員的背境複雜,他們行事未必常常都冷靜理性,亦未必會事事想到法律的後果。但總體來說,他們都是利益掛帥的,沒有首腦的命令,他們不會做出很嚴重的行為,成功機會太低的收債,他們亦會慢慢小花功夫,數目太少的債務亦然。但面對很易欺負的對象,他們亦會盡量找機會尋找不用交數給公司的額外利益。
面對這些收債行為,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原則:
1.如你不是當事人,根本就不要給他們,免得他們看準你是可以欺負的目標,同時應尋求以上提過的警力及社會資源的協助。 2.如果你是當事人,面對收債人宜以“扮死狗”的態度溝通,不宜強硬面對,免得招惹他們氣忿而作出非理性行為。
3.非法收債往往牽涉過高的利息,在實務上,其實利息往往都可以討價還價地減免的,甚至還款的時間安排亦是很有彈性的,只要你以一個無助及懇求的態度,不厭其煩地討價還價,往往都能爭取得一定的減免及在還款期上的舒緩。主要的方法是令對方充份感覺和相信你是沒有辦法,亦再沒有後備的資源(親戚朋友的借貸)。有還款的誠意,又有具體還款計劃,亦可以在懇求上提出先前借貸人已在此單借貸上得了不少利益,往往這些都是成功討價還價的因素。 另外一提的是,假如你是打算討價還價及還款,請盡量不要讓收債人在電話上找不到你,因為他們若與當事人失去聯絡,他們的行動就會升級,又或者開始轉移目標去滋擾你的家人、朋友或諮詢人等,亦因牽涉到他們更多的追數工作投入,在討價還價時就會更加困難。
4.假如你真的沒有能力還債,討價還價亦失敗,再受不了非法追債的壓力,走投無路,最後只能選擇避債,那麼,請務必通知會牽連的人,比如你的諮詢人、家人、朋友等,讓他們有心理準備,也提醒他們尋求戒賭機構的協助。
5.作為欠債人的諮詢人或家人朋友,如知道欠債人已潜逃避債,一方面請積極尋求戒賭輔導中心的協助和盡量利用及動員本文前面提到的社會資源的保護。另一方面,主動向警方申報失綜人口,把報案記錄的副本貼在門外或有收債人出現時給他一張,清楚表明當事人不知去向,及清楚自己是沒有責任為當事人還款的,這樣,過一段時間,滋擾者便會知難而退。再者,主動通知居住單位附近的鄰居將會發生的可能滋擾及原因,會讓自己在事情真的發生時減低心理壓力,更冷靜處理及得到鄰居的手望相助。

附錄(一)
如面對合法之放債公司所委托之合法收債公司而你懷疑收債人員以非法手段收債或過份滋擾,以下是處理的方法。
請看一看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2008年6月19日):
『除了警方的執法工作外,相關的監管機構亦已採取有效的行政措施,打壓不良收債公司的生存空間。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在日常的審查工作中,會監察認可機構有否遵守《銀行營運守則》的要求,規定其聘用的收債公司必須不得採取不正當的收債手段。由二○○二年三月起,金融管理局要求所有認可機構按季度呈報其聘用的收債公司所涉及的投訴數目。自從引入呈報安排以來,有關投訴數目由二○○三年的717宗持續下跌至二○○七年的103宗,反映認可機構有採取措施,密切監察其收債公司的收債行為或手法。
此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向持牌法團(包括從事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資產管理等法團),發出有關追討債務手法的指引。指引訂明,在追收債務的過程中,不應導致有關人士、其家人或其他人士受到公開的侮辱或騷擾,例如不應在其住所的牆壁張貼欠債通告,以及不應使用暴力或採取任何恐嚇或非法手段。
至於放債人方面,當局已設立發牌制度,由公司註冊處負責處理。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亦已發出《放債業務守則》,要求會員必須確保其收債公司不會從事不當的收債活動。
從觀察所得,基於商譽方面的考慮,即使個別行業未必就收債行為制定同業指引或守則,各大機構有一定誘因,小心選擇僱用的收債公司。一旦出現不良收債行為,這些機構通常亦會終止僱用有關的收債公司。』
可見以上的不同放債機構都受到直接監管,故面對過份滋擾行為:
1.請直接要求收債人停止其行為,記錄收債人的個人資料,例如:姓氏(很多時候是假的)、聯絡電話(手提電話號碼),並告訴他你會向有關機構投訴,如他的行動不停止便作出投訴。
2.請視乎放債公司是什麼類別,首先向那放債公司投訴,要求他們停止前線人員的滋擾,並緊記記下處理投訴人的姓名和職位,告訴他如不趕快處理,你會向相關監管機構投訴,並一併投訴此人員。過一兩小時後再電話跟進,如沒有完善處理,請找放債公司更高職位的人投訴,並重複以上的程序,只要你堅持,一定會成功。
3.有銀行或財務公司可能會告訴你你的債務已交給收數公司處理,要求你直接找收數公司談,千萬不要掉入這個圈套,因為與收債公司談是不會有結果的,銀行不直接與你談其實已違反了〈銀行營運守則〉,只要告訴他如果銀行不和你談,你便會到金管局投訴並記下他的姓名、職位及電話便可,只要你堅持,一定會成功。

有關投訴及聯絡電話:

1.香港金融管理局, 銀行投訴科 28788222 按[銀行營運守則] 作出投訴。
2.香港證監會 投訴科: 28781378 按 [追討債務手法指引] 作出投訴。 (投訴對象包括從事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資產管理等法團)
3.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 28278281 按《放債業務守則》作出投訴。
附錄(二)
如在澳門遭到疊碼仔或大耳窿人士脅持回港,以下是中區警區助理指揮官卓美真的指示:
『在澳門耍樂欠下大耳窿遭挾持返港,受害人除可以在碼頭過關時報警外,亦可以向入境處櫃人員求助,因入境處與警方有轉介機制,可即時聯絡警員到場調查,中區警區特設專組會將個案交反黑組處理。因應有受害人擔心報警會遭大耳窿報復,警方過去曾啟動罪行受害者約章計劃,保護涉刑事滋擾的追數案件受害人及家人。』
『不少收數案事主以為欠債還錢,即使被挾持返港或滋擾,也不敢報警,但卓美真指出,市民如感到有人身安全或自由受威脅,如被人跟蹤、威嚇、甚至不准上廁所或打電話,也可向警方求助,如入境時可向入境處人員求救,警方會即時派人調查,並抄下懷疑大耳窿集團成員的資料。一般而言,若警方介入個案,可令大耳窿有所收斂,收阻嚇作用。』
所以在過香港海關時突然尋求海關人民入境事務處或警務人員即時介入似乎是可行的辨法。
主要參考資料:
1.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規管收債手法研究小組委員會 -- 規管收債手法諮詢文件。(2000)
2.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 規管收債手法 2002. 7月 http://www.info.gov.hk/hkreform
3.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2000. 10月)
4.立法會會議記錄: 第一項議案: 立法規管收債行為 pp.338-356, (2008/06/19)
5.新聞公報 -立法會辨論第四題 (2009/05/06):援助破產人士: 在立法會會議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的答覆
6.新聞公報 -立法會: 保安局局長就議員動議 [立法規管收債行為] 議案的開場發言。(2008/06/19)
7.新聞公報 -立法會: 保安局局長就議員動議 [立法規管收債行為] 議案的總結發言。(2008/06/19)
8.新聞公報 -警方控告涉嫌非法收數集團成員 (2001/02/03)
9.新聞公報 -立法會辩論第十四题: 打擊違法收債活動 -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就陳偉業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2009/02/11)
10.“涉500債仔, 警搗四財務公司拘23人, 收數佬五毒招追債” 星島日報 (2009/05/22)
11.“非法收數, 警拘23人, 淋油, 放火, 電話恐嚇!!!” 明報專訊,明報 (2009/05/22)
12.“警拘收數佬檢膠水大字報” 東方日報 (2008/11/22)
13.“倘被挾返港, 過關應即報警” 東方日報 (2008/07/01)
14.“立會促立法規管收數公司” 頭條日報 (2008/06/30)
15.“警重點打擊收數恐嚇” 太陽報 (2006/01/21)
16.“葵青警區施鐵腕,大耳窿活動收斂,拘禁兩日遏非法收數“太陽時事(2004/05/29)
17.“子消失避債, 母徬徨度日“太陽時事(2004/05/29)
18.雅虎知識: ”收數佬….上門收數問題” (2009/07/10)
19.雅虎知識: ”澳門在小賭場被騙” (2009/04/01)
20.雅虎知識: ”關於收數佬問題唔知點做好” (2009/01/05)
21.雅虎知識: ”俾人打電話追數” (2008/11/22)
22.雅虎知識: ”有關被追債問題” (2008/02/27)
23.面對大耳窿問題--蕭如發牧師 (基蔭堂堂主任) 〔宣訊〕第50期 (2004/2月)
24.“拍裸照逼裸企-踢爆收數佬賤招” 時事新間討論區 p.1-7, http://yo-wow.hkyml.com/viewthread.php?tid=36147

(撰文.李敬威 2009/08/17)